湖北理工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社会捐赠是学校美誉的重要指标,为了鼓励捐赠和受赠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人(以下均称捐赠人)为学校建设发展自愿向学校捐款赠物。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捐赠根据自愿自由的原则、尊重捐赠人合理意愿的原则、捐赠专款(物)专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捐赠项目
1.学生发展项目
指定用于在校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大学生创业基金、学生海外交流基金、学生学科竞赛、学生科学研究、学生社团活动基金等。
2.教师发展项目
指定用于在校教师的奖教金、人才引进基金、教育教学改革基金、,教师海外交流基金、学术交流基金、著作出版基金。
3.校园建设项目
指定用于新建筑物建设基金、教学设施建设基金、维修改造基金、校园景观建设基金、办公环境改造基金等工程项目。
4.科学研究项目
指定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提基金。
5.实验建设项目
指定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建设基金。
6.小额捐赠项目
爱心树认养、校友返校活动基金
7.实物捐赠项目
指捐赠各类图书、教学仪器设备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第五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归入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第六条 湖北理工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办理捐赠的相关手续,负责捐赠的登记和统计、捐赠协议的审核和履行、捐赠款的使用监督、捐赠物的分配使用、接受捐赠人的咨询等。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第七条 学校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管理。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学校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助学、奖学奖教等各类基金,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校友工作办公室派员参加评选工作,并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并将审核结果、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十条 所有捐赠资金统一缴入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账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专门管理,校友捐赠资金的管理按照“专项管理、校友监督”的原则,校友工作办公室根据实际捐赠情况,给相关学院、部门单独设立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各类捐赠资金不得以学院、部门、个人等形式擅自存放或使用。
第十一条 捐赠人可用以下方式进行捐赠:
1.银行转账
通过银行转账至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账户。
账 户 名: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黄石分行
银行帐号:422060116018800017043
2.邮政汇款
收款人:湖北理工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北路16号湖北理工学院X4-308
邮政编码:435003
3.在线捐赠
通过湖北理工学院校友会校友大数据平台实现在线捐赠
第十二条 在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1.在学校校友会的网站和校友会公众号上发布捐赠人姓名、单位名称、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并登记造册移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2.单位、企业捐赠
(1)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颁发捐赠证书;
(2) 捐赠人民币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颁发捐赠证书,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荣誉理事”;
(3)捐赠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聘为“湖北理工学院基金会终身荣誉理事”并可以申请对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荣誉理事”;
(4)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聘为“学校基金会终身理事”,并可以申请对学校道路、校内景点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荣誉理事”;
(5)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并可以申请对学校楼宇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可聘为“学校基金会终身常务理事”。
(6)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1/3者,可申请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可聘为“学校基金会终身常务理事”。
3.个人捐赠
(1)所有捐赠,无论多少,一律纳入学校捐赠名册。捐资人民币2000元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
(2)个人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授予“湖北理工学院爱心校友”荣誉;
(3)个人捐赠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校友会荣誉会员”;
(4)个人捐赠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校友会荣誉理事”;并可以申请对实验室、阅览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
(5)个人捐赠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校友会荣誉理事”,并由捐赠人申请对学校道路、校内景点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
(6)个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校友会名誉常务理事”,并可以申请对学校楼宇由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冠名。
(7) 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造价的1/3者,可申请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可聘为“湖北理工学院校友会名誉副会长”。
4.对于提供捐赠的校友或者单位,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服务校友发展,开展合作、共建项目等。
5.可以根据捐赠者意愿,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原则上由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接收,由湖北理工学院发展基金会负责核算和管理。根据捐
赠资金性质和募集捐赠主体,按以下几种情况使用:
1.捐赠人明确指定用途或使用单位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由基金会设立单独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使用时由受益项目负责人或受益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按校友会或基金会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使用。
2.捐赠人未明确指定用途的非限定性捐资资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理工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