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引进社会捐赠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与引导校内、校外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积极引进社会捐赠,拓宽捐赠渠道,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湖北理工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充分调动校内、校外各单位及广大教职工依法筹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募集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包括实物类、权益类等)捐赠。奖励对象是为学校成功引进社会捐赠做出贡献的校内、校外的单位和教职工个人,不含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是省民政厅认定的慈善组织,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捐赠的接收与管理。所有捐赠款一律纳入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按捐赠者意愿进行管理和使用;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按《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及《湖北理工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四条 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符合省财政配比条件的,学校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一)以学校为主策划,校内单位参与完成的社会捐赠资金
1.对于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其支配权和使用权归基金会。学校按到账资金的10%奖励参与单位。
2.对于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按协议约定支配和使用。学校按到账资金的5%奖励参与单位。
奖励资金可作为筹资工作经费及人员奖励经费。
(二)以校内单位为主策划,学校参与完成的社会捐赠资金
1.引进非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20%计算奖励;
2.引进限定性捐赠,按照实际到账捐赠金额的15%计算奖励。
奖励资金可作为筹资工作经费及人员奖励经费。
(三)对个人引进捐赠的奖励
1.引进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资总额的20%予以奖励;
2.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按捐资总额的15%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直接发放给筹资人。
第五条 对未获得省财政配比的资金捐赠项目,以校内单位为主策划的和个人引进的社会捐赠,引进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给予实际到账捐赠资金总额的10%予以奖励;引进限定性捐赠资金,给予实际到账捐赠资金总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可作为筹资工作经费及人员奖励经费。
第六条 以校内单位为主策划的和个人引进的非货币类捐赠是指捐赠教学仪器、捐赠实验设备和对基础设施进行维修。非货币类捐赠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估,按折算金额的5%给予奖励给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其他情况的捐赠奖励,由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八条 社会捐赠资金的数量按自然年度计算。现金类捐赠金额以年度实际到账金额计算。单个协议分期到账的募捐资金,按年度实际到账总金额计算。非货币类捐赠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库时间计算。
第九条 学校不使用受赠资金进行奖励。引进募捐资金奖励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其中个人奖励部分纳入学校绩效工资。
第十条 个人奖励者应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的类别、数额及单位或个人在引进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提出奖励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学校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理工学院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试行。原《湖北理工学院募集社会捐赠奖励办法(试行)》(湖理工发〔2019〕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