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2024年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19:00  

湖北理工学院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8号)等相关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始终坚持质量优先、突出实绩和贡献的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强化分类指导、多元评价、精准施策,破除“五唯”倾向,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规律、分类指导。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与学科发展规律,既要突出不同学科的特点,也要兼顾学科整体的平衡性。

(二)坚持标准、多元评价。根据学校发展建设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同质等效。

(三)畅通渠道,不拘一格。充分体现重大原创性、代表性、标志性成果在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畅通晋升通道,为优秀人才成长发展创造条件。

(四)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级统筹、学院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评审、专家学术把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学术组织作用,体现教授治学。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评审类别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师专业

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

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六条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学校制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标准,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不低于学校指导标准的要求以及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我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岗位类型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推广型。根据“干什么、评什么”原则,遵循申报条件与教师岗位类型相适配的要求,申报人员参评教授、副教授,教师岗位类型根据成果业绩导向性和荣誉表彰的归属性归入相应的教师岗位类型评聘管理。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师德师风、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其中,师德师风评价摆在首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任现职期间,出现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行政、党员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

(二)伪造学历、学位等不诚信情节;

(三)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四)近五年内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延迟1年申报。

(二)具有《湖北理工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湖理工发〔2021〕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违反教学纪律者,按《湖北理工学院违反教学纪律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延迟申报。

第十条 学历资历及研修实践经历要求

一、学历资历要求

(一)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三)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四)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研修实践经历要求

年龄不满40周岁申报副教授职称或年龄不满45周岁申报教授职称的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研修经历之一(申报讲师及以下职称的,对研修实践经历可不作要求):

(一)具有深入基层一线企业实践达一年且有研究成果被企业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践交流经历。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学校派遣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含经学校派遣长期<一般为1年以上>参加驻点扶贫、乡村振兴工作)。

(三)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工作(以正式文件为准)达一年且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实践交流(挂职)单位肯定表彰或鉴定;或者具有访学研修,开展科研合作研究,且工作连续达六个月及以上的经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教书育人要求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基本理念,积极倡导全程育人、全方

位育人导向,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

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师导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交的评审材料应与其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岗位相近或相关,同时应遵循学校教师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对由学校党委任命而变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在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学术业绩可从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队伍、教育类课程教师队伍建设,另行制定《湖北理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理工学院教育类课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理工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教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述评审业绩条件。

第四章 评审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能力业绩条件

(一)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有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学年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近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在本教学院排名前80%,水平能力测试应符合湖北省和我校相关规定。

(三)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任现职近五年以来:至少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四)申报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优秀2次以上;申报副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申报就业指导类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须经相关就业创业指导类培训合格,具有宽厚精深的生涯教育与就业教育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从事就业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六)申报认定助教任职资格的教师,需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一、条件性评审条件性评审教授、副教授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见附件1至附件4。评审讲师、助教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见附件5。

二、快速通道评审。任现职以来,满足参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业绩条件下,在教书育人、师德师风建设、思政工程建设、学科发展及专业重构建设、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能力突出、成果业绩显著,可通过“快速通道”参加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6。

三、认定申报。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的教师,可以代表性、突破性成果业绩为评价导向,不受学历、资历、基础职称的限制,在评审时直接认定且不指标限制,畅通人才发展通道。认定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7。

符合认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校职改办审核、校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议、校职改领导小组确认后,参加校级评审。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设副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职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的组织协

调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分别为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科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学科>分委会)。

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和终审工作,研究处理评审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3人。

(二)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基层(学科)分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为评审通过。

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业绩水平等条件进行审核及评议推荐,研究处理评审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各基层(学科)分委会由不少于1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原则上应由学科带头人、单位党政负责人、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校外专家代表不少于1/3)。基层(学科)分委会组成名单由各基层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校职改办备案。

(四)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人员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基层(学科)分委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方可向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应参加“条件性评审”;教学成果与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快速通道”参加评审;取得突破性、重大代表性成果者,可申请“认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首先选择“条件性评审”“快速通道评审”“认定申报”中的一类进行申请,提交申请后原则上不做更改。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同一年度内,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只能申报一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申报人员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理工学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作出承诺,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者或弄虚作假者,撤销当年的申请资格或评审结果,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材料初审与公示。各教师党支部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进行考核和民意测评,各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初步审查,对教学、科研业绩水平等条件进行审核及评议推荐,审查结果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各基层(学科)分委会根据审核与公示结果,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具备条件人员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根据学校统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