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预案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校园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师生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预案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控制应急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三、预案工作原则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学校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校师生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校党委、行政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校属各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加强与属地政府、教育、卫生机关的联系,争取属地政府、部门的支持。校属各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师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校园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分级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⑴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⑵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⑶学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⑷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⑸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⑹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⑺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⑴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⑵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⑶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学校内,发病人数达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⑷在校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⑸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⑹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⑺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⑴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⑵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⑶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⑷发生在学校的,经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年身体健康和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六、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1、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
组 长: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 员: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校党政办,党政办主任兼任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校医院行政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联络指挥应急工作。
3、职责
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
启动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实施方案,指挥、部署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治药品及防护用品等;做好有关信息上报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校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和传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和争取属地政府、机关的指导、支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二)应急小组及职责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小组
组 长:校医院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校医院医务科、护理部负责人
成 员:校医院医护人员
职 责:负责校内因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患者救护、临时隔离观察处置工作,指导相关场所消毒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小组
组 长:校医院业务副院长
副组长:校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人
成 员:校医院医护人员
职 责:负责跟踪患者救护、转运、诊断治疗情况,及时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病患处置情况。
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一级责任报告单位:湖北理工学院
一级责任报告人:校党政主要负责人
⑵二级责任报告单位:校医院及校属各单位
二级责任报告人:校医院院长及校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进程等,每一起突发事件都必须作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⑴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⑵进程报告
①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随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②严重与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程报告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⑶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报告内容
⑴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⑵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⑶终止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包括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②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属地政府或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③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二)信息发布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人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三)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预案的启动
发生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学校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指挥长)在接到通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应急反应程序
⑴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校医院行政值班人员及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校医院行政值班人员及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指挥长)。
⑵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各小组成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同时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首次报告。
⑶各应急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一般情况的调查和评估,按实际情况及自己工作职责进行相应应急处置。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当地卫生部门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各应急小组对现场情况进行介绍,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手足口病等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转运、转诊措施。监督有关部门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⑷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指挥长)在此过程中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指挥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同时对首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⑸现场处置完成后,各应急小组成员要继续作好跟踪和随访,对有相关病症的师生追踪了解病情变化情况,各教学院相关人员应积极协助医务人员对可疑症状的学生情况进行追踪,做好思想工作。
⑹事件发生期间,各应急小组应配合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对师生的通报、宣讲工作,以澄清事实、消除误解、稳定情绪。
⑺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指挥长)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结案报告。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应急反应要求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⑴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发现人应立即报告校医院行政值班人员及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校医院行政值班人员及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指挥长)。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组长(指挥长)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①责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急救小组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②责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对现场及相关人没排查、处置
③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④责令当事单位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⑤通知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⑥通知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⑦责令相关单位协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⑧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凝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⑨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⑩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求当地政府支持和帮助。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⑵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必要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⑷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学校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但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事件发生地区的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学校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启动校园监测管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发生。
4、应急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八、善后与恢复工作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相关单位列出问题清单,限期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图书馆、体育馆、食堂、宿舍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报告),并经校医院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其水源必须经卫生监督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九、应急保障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反应灵敏、运转协调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及时有效响应。
安排专项经费,储备所需药品和公共卫生防护物资,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尤其是要改善校医院的救治设施及学生食堂、宿舍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十、预案管理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性质依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专项实施方案。
十一、责任追究
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纪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