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保障校园秩序稳定,推进依法治校、依规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通过注册取得湖北理工学院正式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遵循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3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工作处、毕业生就业工作处、保卫处等部门同志,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应对申诉过程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审查处理或处分决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教学院部调查取证;

(三)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意见;

(四)配合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复核工作。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申诉申请书应着重说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

(二)申诉人申诉事项、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申诉人签名的有效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电话。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期限内不能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书后,经审查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登记,及时召开学生申诉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召集召开申诉会,申诉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申诉委员会成员参加,申诉会主持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当。

第十二条 申诉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会主持人宣布申诉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申诉会主持人允许,申诉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申诉当事人提问;    

(五) 申诉当事人离场,申诉委员会成员进行讨论;

(六) 申诉委员会成员进行举手表决。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申诉会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或复查意见,复查结论或复查意见须由出席会议的申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符合规范,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必要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权限于该申诉事件。

第十八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申诉会记录员应将申诉会的全部活动如实进行记录。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