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1日 11:43  

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校内实习、 实训场所)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资源共享。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综合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各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等。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切实满足学校师生的科研要求,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条 提倡资源共享,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健全完善实验室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保证各项实验工作的完成。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务处认定的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科研处认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人员;

(四)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五)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六)有安全风险评估及对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由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提出申请报告,教学实验室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科研实验室经科研处审核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安排实施。实施完成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教务处或科研处组织验收小组对相应实验室进行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四条 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提出报告,教学实验室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科研实验室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安排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要考虑房屋、仪器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还要注意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实验室安全风险的评估、所承担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室三级管理体制。学校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明确一名院级领导分管本部门实验室工作,各实验人员分管各自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 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实验室主任(专职或兼职)一人,实验室主任协助本部门分管院领导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协助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促全校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协助教务处、科研处组织实验室评估(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调整、岗位培训、考核及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

(五)指导、督促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协助教务处、科研处完成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分配校实验室建设经费;

(七)指导、督促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应实施信息化系统平台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 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实验场所(场地)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及公共服务等规定用途,并按照规定规范配置实验环境、仪器设备等设施。实验场所(场地)范围与房屋用途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进行评估、考核、评比等。

第二十二条 配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并具有先进技术的实验室,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后,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毒性、激光、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技术安全认定。凡不合格的要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保卫处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安全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按照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计算核定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部门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具体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考核、级别晋升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人事处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估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责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移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专业、学科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报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文件精神调整,相关条款按照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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