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员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8日 11:30  


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员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党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和工作要求得到有力落实,全力保障全校教职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疫情防控最新八点要求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包括全校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从严从重、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学校党委、行政应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在疫情防控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

(三)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重要信息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职守、违抗命令、临阵退缩、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五)歪曲党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言论、造谣传谣的;

(六)落实疫情防控具体工作任务不到位的:

 1.对疫情防控底数摸排不到位、居家隔离监管不到位;

2.对进入学校校园的人员不按规定监测的;

 3.在医疗救治中不按规范程序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公开疫情信息的。

(七)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条 对教职工的问责方式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发现教职员工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由校人事处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七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主要问题,精准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组应由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人事处,校医院,调查对象所在单位代表组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查明调查对象关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事实材料,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问责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行政作出。

第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人事部门依照规定对申诉进行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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