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8日 16:35  

湖北理工学院

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管理,保障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有序地流动,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校内调动是指非学校组织任命(聘任)和统一工作安排,科级(不含)以下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调整工作部门的学校内部工作调动。

二、校内调动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职工校内工作调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从符合岗位要求、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取得较好工作实绩的人员中择优选调。

2、坚持统筹规划、按需调动。教职工校内调动应以学校编制、岗位、条件总体情况为基础,按岗位类别统筹规划;杜绝因人设事,因人设岗;调入单位须有空编和空岗,严控由缺编或空岗单位调入满编或满岗单位。

3、坚持人岗相适原则。按岗位要求调配合适人选,综合考虑教职工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职业发展规划以及拟调入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条件等因素,实现人员与岗位的最佳匹配,促使教职工向能发挥特长的岗位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

4、坚持结构优化原则。教职工校内调动应优先稳定、补充教学院专任教师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要根据学缘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团队建设需要进行调配;管理岗位要根据学历结构、年龄结构进行调配;不得混编调动。

三、校内调动的相关规定

(一)校内调动的基本条件

1、调动人员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调入岗位的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2、调动人员应身心健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拟调入岗位的工作任务。

3、调入对执业资格有特殊要求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行业的准入资格证书。

(二)校内调动的程序

因教学科研工作急需,或因成立新部门、机构调整、单位减员等需要调配人员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直接调配,其他原因需调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校内调动人员须填写《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动审批表》(见附件)。调出部门须进行认真研究,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呈报挂点校领导同意;拟调入部门按照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呈报挂点校领导同意。

2、拟调入、调出部门挂点校领导同意后,校内调动人员《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动审批表》交给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拟调入、调出部门的编制、岗位以及学校人力资源结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3、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校内工作调动议题后,由人事处会商调出、调入部门办理校内工作调动相关手续。

(三)校内调动的其他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动手续而擅自调动的,学校将按《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湖理工发〔2023〕124号)中“串岗”情况进行处理,同时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校内调动人员调动手续完成后,须在一周内(对于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情况确定)办完交接手续并到新部门报到工作。如离开原部门又不到新部门报到工作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3、辅导员或教学秘书校内调动的,还须经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本办法规定的调动程序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4、为保证教学和科研一线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调往管理岗位;实验岗、图书资料岗位人员原则上不能调离实验或图书资料岗位。

5、凡经学校批准办理校内调动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内调动,组织任命或聘任的除外。

6、对于以下情况不予办理校内调动工作:

1)教职工在试用期内(含外出挂职锻炼);

2)教职工在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上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申请同类岗位调动的(由学校安排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可以办理校内调动);

3)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4)正在接受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调查的;

5)有其他不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的。

7、因违反师德师风失范问题而被撤销教师资格证的教职工应调离教师岗。对于其他违纪违法人员,除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其校内调动按学校相关决议执行。

8、学校每年集中办理两次校内调动工作,办理时间一般在6月份和12月份。

9、经学校批准的校内调动,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按调入岗位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动审批表


附件:

湖北理工学院教职工校内岗位调动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职务


学历(学位)


职称


调动理由:







申请人:

调出
部门
意见


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

意见


人事处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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