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编外用工B类人员实行积分制
遴选纳入编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新任务新要求,扎实推进学校“两个提升”,逬一步规范学校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增强编外用工人才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激励和引导编外用工人才为学校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现结合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积分制遴选纳入编制备案管理(以下简称“积分制入编”)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备案。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适用对象为编外用工B类人员(不含思想政治辅导员)。
第三条 学校拟通过对编外用工人员的积分管理与考核,择优逐步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的备案管理。涉及人才引进政策性入编的,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单项一次性积分300分,可直接申请办理纳入编制备案管理手续:
(一)申请人系学校委托、定向培养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
(二)申请人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申请人的业绩成果已达到学校规定的A类博士业绩水平以上的;
第五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通过积累积分申请办理纳入编制备案管理手续:
(一)与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已签订编外用工合同(即劳务派遣合同)且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
(二)已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三)积分加分累计达到200分;
(四)减分指标分值不得超过50分。
第六条 学校年度积分制入编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为5-8人。
第七条 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积分制入编工作。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学工部、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编外用工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制入编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在每年6月10日前向其所在部门(或基层单位)提出积分制入编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所在部门须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将所在部门集体研究、专班审签的相关材料报送至校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申请人相关材料及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凡在审核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相应环节相关部门的责任。
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的审核结果对各申请人的积分在校内进行排序,结合当年度入编指标确定拟入编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事部门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并上报上级人社部门办理入编备案手续。
第九条 积分制入编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积分制入编申请人的总积分=加分指标的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条 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可累计计算。根据累计积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 积分制入编加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学历指标:
申请人已与学校签约报考博士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积100分。
(二)职务、职称指标:
1.申请人担任正、副科级职务的(不含曾经担任职务,但已转岗人员),分别积50分、30分(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按已担任的最高职务计分);
2.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积100分;
(三)身份及来校工作年限指标:
1.申请人系已入职博士之配偶的,积50分;
2.申请人有连续2年以上在学校机关处室工作经历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积230分;
3.来校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积1分,积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科研能力指标:
1.申请人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项目1项,每项积100分;
2.申请人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每篇积100分;在中文核心期刊(以最新版北大图书核心目录为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积50分;
3.申请人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专利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 项,并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积100分。
4.申请人有横向项目(非培训类项目)单笔进账达到10万元以上的,积100分;
5.申请人积极支持与配合其配偶主持完成各级各类别教科研项目,可酌情为申请人积分,具体如下:
(1)申请人的配偶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或教育部教研项目1项的,申请人积50100分;
(2)申请人的配偶主持完成省自科、社科基金或教育部科研级项目1项的,申请人积2050分;
(3)申请人的配偶有横向项目(非培训类项目)单笔进账达到2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积2060分;6.申请人积极支持与配合其配偶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本专业公开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的,申请人可积30分。
(五)教学成果指标:
1.申请人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个人署名顺序排名第3-7名的 ,分别积120、90、60、30、10分;申请人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个人署名顺序排名第1-5名的 ,分别积150、100、80、50、30分;
2.申请人获我校校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分别积50、30、10分;
3.申请人参加省级教学竞赛获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分别积12050、90100、60分;其他排名的(第二至四名),按前述积分值80%、50%、30%分别积分;
4.申请人参加校级教学竞赛获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分别积4050、230、10分;
5.申请人为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积50分;申请人为本项目其他主要完成人的,按个人在该项目中贡献大小及署名排序进行积分(从本项目完成人第二人至第五人分别积分为40分、25分、15分、10分);
6.申请人指导学科竞赛获国家级(A类):一等奖/项,积80分、二等奖/项,积60分、三等奖/项,积30分;国家级(B类)或者省级(A类):一等奖/项,积50分、二等奖/项,积20分;指导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的,分别积200分、150分、100分,指导湖北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金、银、铜奖的,分别积90分、60分、30分。
7.申请人在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市级奖项,积30分;获得省级奖项,积50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积80分;8.申请人积极支持与配合其配偶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申请人可分别积100、80、50分;获奖排名非第一的,申请人积分折半计分。(六)表彰奖励指标:
1.申请人个人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100分;获得省委、省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单项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60分;
2.申请人个人获得地市级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60分;获得地市级市委、市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单项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030分;
3.申请人在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每连续2年获得优秀的,积20分;
4.申请人获得学校党委、行政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积1015分/次(以学校党委、行政发文为准);
(七)社会服务指标:
每年度按要求完成社会服务任务,申请人所带的学生、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教育、共青团等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荣誉称号/个,积100分,省级以上荣誉称号/个,积60分,市级荣誉称号/个,积30分;对于同一学生或同一学生团体按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第十二条 积分制入编减分指标及分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存在情节较轻的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5年内有不良记录的,每条扣减20分;
(二)存在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记录。5年内有不服从工作安排记录的,每条扣减20分。
第十三条 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
(一)在全面从严治党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
(二)在安全稳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包括重大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万元或者发生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事件的);
(三)师德师风出现失范现象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积分制入编申请。
第十五条 积分制入编工作具体操作流程由人事处另行制订;申请人积分认定的具体细则由校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上述操作流程与具体细则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特定解释:
一、本细则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厅(局)级以上项目(课题),是指单位建制为省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教科研项目(课题),不包括校级教科研项目,市级社科项目(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题证书等文件。
三、本细则中所规定的“高质量学术论文”,是指在SCI、EI、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撰、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和被SSCI、A&HCI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或转载期刊论文。
四、本细则中所规定的业绩成果、奖励均须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
五、本细则中所规定的“校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校级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特色专业、专业认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教学课程等。
六、本细则中所规定的“教学竞赛”、“学科竞赛”,须为学校教务处备案认定的竞赛。
七、本细则中所规定的“地市级市委、政府授权的业务主管部门的单项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市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五一”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师德标兵、优秀教师、“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员)、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八、本细则中所规定的“获得学校党委、行政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是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师德标兵、“四有”好老师、优秀辅导员标兵、优秀班主任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编外用工人员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