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5日 12:02  

湖北理工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招投标管理,规范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入围,从事招标代理服务活动的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学校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货物、服务及工程维修等招标行为。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

第四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公开遴选程序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上级部门指定的集采机构除外)。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每两年遴选一次,每次不少于三家,服务期满后应重新组织公开遴选。因各种原因,出现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减少时,应及时补足。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可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办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遴选。

第七条 遴选的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从校级评审专家库中已列入省级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人员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评审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开展学校采购工作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报价、业绩、信誉、服务团队情况、服务方案、用户评价等。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合同随代理项目签订。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应涵盖委托事项、代理权限、范围、服务内容及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程序:

1)编制遴选方案;

2)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编制遴选文件并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3)在湖北理工学院校园网上发布遴选公告;

4)组建评审委员会;

5)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确定候选人排名;

6)综合评审报告确认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7)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8)在湖北理工学院校园网上公示遴选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接受其遴选申请:

1)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2)被依法责令停业或禁止代理业务且在处罚期内的;

3)近三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上一服务期限内,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学校终止委托的。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选用

第十二条 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办。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分配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的委托方式为:由招标办组织,采购部门项目联系人监督,以招标代理机构签到顺序轮流抽签的形式确定。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学校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1)依法根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资

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采购文件;

  1. 根据项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论证采购文件;

    3)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4)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时);

    5)依法发售采购文件;

    6)根据项目需要,组织采购项目答疑、踏勘现场等;

    7)依法组织采购、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编写评审报告;

    8)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9)依法协助处理开标、评审现场的突发事件;

    10)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11)招标人委托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招投标情况的备查资料包括委托代理协议书、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九条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学校授权的招标办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湖北理工学院公章或湖北理工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印章)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定专职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确保代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项目的全部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年,并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及时提供全套资料,配合学校完成上级各单位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招标办负责具体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应遵循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包含基础条件、业务能力和满意度等。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对基础条件考核内容及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按照考核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业务能力考核由招标办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当年度的采购招标代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满意度评价考核由采购需求单位按项目独立考核,实行“一标一考”。

第三十条 考核结束后招标办应向招标代理机构通报考核结果。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整改期间招标办暂停新的代理项目。如因招标代理机构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招标办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并记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代理学校采购项目,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办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履行监督职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考核等重要工作节点抽查监督。同时,接受各采购需求部门和招标办对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的重要事项报备,受理相关业务中举报,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招标办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至3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4至6个月:

1)编制的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或公告信息中出现表达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3)未按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6)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7)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评标资料的;

9)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投诉一年内超过两次的;

10)超标准收取代理费或招标文件成本费的;

11)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12)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1. 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2)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3)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5)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6)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7)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9)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10)在服务期限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2)、(3)条款的任意一条情形的;

    11)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12)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13)违反上级相关部门其他规定的。

    1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招标办应将具体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应该报告湖北省财政厅的,由招标办书面报告财政厅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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