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号文件)、《关于做好2020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70号)和省职改办修订颁布的有关职评条件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
202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申报2020年度我校教师系列、实验技术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我校《湖北理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实施意见(试行)》(湖理工发〔2017〕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参加本次职称申报。未按规定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学校不予聘用、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职称申报材料要求及填表说明》,申报人员可在学校人事处网站《2020年职称评审》专栏中下载(网址http://rsc.hbpu.edu.cn/ )。
2、各基层单位要严格对照申报条件、材料目录与要求,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保证材料规范、齐全、真实、有效。
3、送交评审的申报材料中无本人和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的《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和《公示证明》的,一律不予接收。
4、申报材料中各类证书、证明、业绩材料的原件必须按审核单位要求提供,相关复印件必须有审核人签名和审核单位公章,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三、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报
(二)资格审核
(三)教学、科研等量质化评价
(四)基层单位民主测评
(五)基层单位推荐排名
(六)具备申报资格的参评人员制作纸质材料册和网上系统同时申报
(七)校职改办组织专班进行复核公示
校职改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专班,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参评人员的综合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并进行相应反馈
(八)组织开展校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会议并将推荐结果予以公示
(九)组织湖北理工学院教师(实验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教授、副教授、高级实验师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同时报省职改办备案。
以上工作程序的每一环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湖北理工学院2020年职评工作时间安排》,请申报人员和各相关单位务必认真仔细阅读,按程序正确开展职评工作。
四、申报评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达到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规定的最新条件要求。职称评审要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要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突出教书育人实绩,突显标志性成果业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的评价;强调综合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等倾向。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教学科研业绩基本条件要求不得低于鄂职改办〔2013〕119号《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简称119号评审条件)。实行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4种类型评审,申报人员原则上按《湖北理工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试行办法》(湖理工发〔2018〕21号)规定的教师分类选择申报类型。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专技岗位要求的实际情况,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教学科研业绩基本条件应在119号评审条件基础上,按照《湖北理工学院2020年职称评审量质化评价方案》的规定执行。
申报实验、工程、图书、档案、卫生、出版、会计、经济、审计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按照省职改办最新修订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执行。各系列评审条件相关文件见学校人事处网站《2020年职称评审》专题中政策文件栏。
对经查实有违反师德师风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参评职称。
五、网上系统申报及审核推送
按省职改办统一部署,全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具体申报办法及程序见《实施意见》(试行)附件《湖北理工学院申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具备申报资格的参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网上申报的,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开通申报渠道。
请个人申报和单位审核推送前,一定认真仔细阅读操作说明,正确选填相关信息和推送路径。
六、时间安排
湖北理工学院2020年职评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
七、有关规定和说明
1、为落实和扩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发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根据《教育部、人社部关于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7〕12号)、《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教政法〔2017〕8号)及《省教育厅 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8〕1号)文件精神,职称评审权与岗位聘用权一并下放给学校,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并承担主体责任。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的申报老师须遵循以上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岗位设置相关管理办法,按岗聘用。
2、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结构比例,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对申报职数进行合理分配。
3、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湖北理工学院)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正高级通过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内,副高级通过率原则上控制在80%以内。
4、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申报人参评业绩成果材料时间范围为任现职以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
5、关于各类特殊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的规定。
凡系鄂人社发〔2018〕24号文件界定的高层次人才对象和范围,按鄂人社发〔2018〕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凡系《湖北理工学院人才引进与培养管理暂行办法》(湖理工发〔2020〕8 号)文件界定的A类博士或具有博士后工作经历的博士,入职后符合条件者即可直接认定具备副教授任职资格。
6、稳步提升申报教师高级职称的年龄与学历、研修经历的关联,积极引导教师逐步具备国(境)外研修等实践交流经历。自2020年起,年龄不满45周岁申报教授的人员或者年龄不满40周岁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
(2)具有国(境)外访学研修,开展科研合作研究,且工作连续达六个月及以上的经历;
(3)具有深入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实践达一年且有研究成果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践交流经历;
(4)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学校派遣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含经学校派遣长期<一般为1年以上>到校外办学点<宜兴工程学院、滨江学院>或参加驻点扶贫工作)。
(5)在政府机关、基层挂职工作达一年且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实践交流(挂职)单位肯定表彰或鉴定的经历。
7、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从事思政专业课教学的教师在申报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8、具备申报资格的参评人员严格执行《2020年职称评审量质化评价方案》的规定,实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量质化考评及辅导员量质化评价。量质化考评时,按标志性成果和非标志性成果区分,突显标志性成果的引领作用,不能以分数代替评审(议)。
9、申报参评人员择优选取本人教学科研等实绩成果的代表作进行申报。所填写的各类教科研项目,获奖及论文数量,均不得超过各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文件规定数量的1.5倍,超过视为无效。
10、任现职以来的近五年内,有学生的教学院的参评人员原则上要求有一年以上班主任等工作经历。
11、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卫生系列只允许提交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且通讯作者必须在论文中有明确标注,非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不得作为职评材料提交。教师系列“国内核心期刊”、“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省部级项目”等审核界定按鄂职改办〔2013〕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12、著作、论文必须是在合法出版物上已经公开出版或发表的,录用通知、清样不能作为科研材料上报。
13、教师系列、实验技术系列高、中、初级评审在省职改办指导下由学校自行评定,评定结果报省职改办备案。
14、其它系列(专业)高、中、初级的申报材料经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相应学科组评议推荐通过后推送至湖北省各高、中、初级评委会进行评审。凡未经学校推荐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等非正常渠道取得任职资格的,学校不予聘任,不予兑现职称待遇。
15、评审费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取,高级300元/人,中级150元/人,初级80元/人。教师系列中初级认定费标准与评审费相同。评审(认定)费由个人承担,以部门为单位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上缴学校计财处。
16、其他相关政策调整按《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执行。
八、注意事项
(一)只有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方能申报参加学校年度职称评审。
(二)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审核表》(基本条件、专业能力条件、科研成果条件)三个表格、《量质化评分表》和《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必须严格按模板规范填报,否则,视作无效,相关责任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受理申报材料采取“一报制”。对于申报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出现材料漏报、错报等情形一律不得二次补报、重报,审核单位不再作二次受理,相关责任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四)各表格的审核实行“签审负责制”,即表格的真实、有效性由审核人签名负责,严格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对弄虚作假等任何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行为,一经查实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申报人员个人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消其后续三年内的申报资格;涉及审核人的,给予审核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兑现当年绩效考核,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个人违纪责任直接关联所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五)本次职称评审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申报人员及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本通知时间安排,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于10月20日之前将本单位2020年度职称评定工作专业技术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提交校职改办备案。(为方便申报人员及时了解校年度职评工作动态,请申报人员加入湖理工2020职称申报工作群<QQ:696118296>,群成员名片格式统一为“单位-姓名”。)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理工学院2020年职评工作时间安排
湖北理工学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湖北理工学院2020年职评工作时间安排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时间安排 |
责任单位 |
1 |
各基层单位受理个人申报,对申报人员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公示、报送。 |
10月21日前 |
校属各相关基层单位 |
2 |
校人事处审核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基本条件及其他系列(专业)的专业能力条件、意见反馈。 |
10月30日前 |
人事处 |
3 |
校教务处审核申报人员教学条件、意见反馈。 |
10月30日前 |
教务处 |
4 |
校科研处审核申报人员科研业绩条件、意见反馈。 |
10月30日前 |
科研处 |
5 |
校学工部审核辅导员申报人员专业能力条件、意见反馈。 |
10月30日前 |
学工部 |
6 |
校职改办复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基本学历资历条件、教学或专业能力条件、科研业绩条件)、意见反馈、公示。具体安排由校职改办通知。 |
10月30日 --11月11日 |
校职改办 |
7 |
教务处、质评中心、研究生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员进行教学量质化评分、意见反馈、结果报送校职改办。具体安排由教务处通知。 |
10月30日 --11月11日 |
教务处、质评中心、研究生处 |
8 |
科研处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报人员进行科研量质化评分、意见反馈、结果报送校职改办。具体安排由科研处通知。 |
10月30日 --11月11日 |
科研处 |
9 |
学工部审核相关辅导员参评条件、量质化评分、意见反馈、结果报送校职改办。具体安排由学工部通知。 |
10月30日- -11月11日 |
学工部 |
10 |
校职改办汇总各职能部门量质化评分结果、申报材料公示。 |
11月20日前 |
校职改办 |
11 |
校属各基层单位可参考教学科研量质化得分情况、平时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推荐排名、公示无异后结果报送校职改办。 |
11月27日前 |
校属各相关基层单位 |
12 |
校职改办组织开展校学科评议组评审推荐。 |
12月4日前 |
校职改办 |
13 |
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并对教授、副教授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
12月4日前 |
校高评办 |
14 |
校髙评办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教授、副教授评审结果报送省职改办备案。 |
12月11日前 |
校高评办 |
注:根据其他系列省各相关评审会职称申报的时间安排,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资格审查,11月20日前完成教学、科研量质化评分,12月4日前完成校内推荐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