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2023年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1日 16:00  

湖北理工学院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一章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8号)等相关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始终坚持质量优先、突出实绩和贡献的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强化分类指导、多元评价、精准施策,破除“五唯”倾向,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规律、分类指导。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与学科发展规律,既要突出不同学科的特点,也要兼顾学科整体的平衡性。

(二)坚持标准、多元评价。根据学校发展建设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同质等效。

(三)畅通渠道,不拘一格。充分体现重大原创性、代表性、标志性成果在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畅通晋升通道,为优秀人才成长发展创造条件。

(四)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级统筹、学院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评审、专家学术把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学术组织作用,体现教授治学。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评审类别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专职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六条 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学校制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标准,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不低于学校指导标准的要求以及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推广型。申请人申报教师系列各类型原则上应按照湖北理工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师德师风、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其中,师德师风评价应当摆在首位。申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任现职期间,出现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不得申报。

(一)受行政、党员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人员。

(二)伪造学历、学位等不诚信情节者。

(三)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者。

(四)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延迟1年申报。

(二)具有《湖北理工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湖理工发〔2021〕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违反教学纪律者,按《湖北理工学院违反教学纪律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延迟申报。

第九条 学历资历及研修实践经历要求

一、学历资历要求

(一)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三)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四)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研修实践经历要求

年龄不满40周岁申报副教授职称或年龄不满45周岁申报教授职称的申报人员须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备以下研修经历之一(申报讲师及以下职称的,对研修实践经历可不作要求):

(一)具有深入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实践达一年且有研究成果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践交流经历。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学校派遣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含经学校派遣长期<一般为1年以上>到校外办学点或参加驻点扶贫、乡村振兴工作)。

(三)在政府机关、基层挂职工作(以正式文件为准)达一年且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实践交流(挂职)单位肯定表彰或鉴定;或者具有国(境)外访学研修,开展科研合作研究,且工作连续达六个月及以上的经历。

第十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教书育人要求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基本理念,积极倡导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导向,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师导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交的评审材料应与其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岗位相近或相关,同时应遵循学校教师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对由学校党委任命而变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在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学术业绩可从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队伍、教育类课程教师队伍建设,另行制定《湖北理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理工学院教育类课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理工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第十四条 教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述评审业绩条件。教学、科研能力特别突出、成果业绩特别显著的,可以代表性、突破性成果业绩为评价导向,酌情放宽相关条件要求,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第四章 评审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能力业绩条件

(一)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学年度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近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在本教学院排名前80%。

(三)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任现职近五年以来:至少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四)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优秀3次以上;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优秀2次以上;申报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五)申报就业指导类高级职称,须经相关就业创业指导类培训合格,具有宽厚精深的生涯教育与就业教育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任现职以来,从事就业教育教学工作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六)申报助教任职资格,需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一、快速通道评审。任现职以来,满足第三章参评基本条件下,在教书育人、师德师风建设、思政工程建设、学科发展及专业重构建设、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能力突出、成果业绩显著,取得以下突破性成果业绩任一条,可参加“快速通道评审”直接认定教师系列高级职务。

(一)教授

1.有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高质量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达到A+类水平,相关研究成果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影响。

2.有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或主持完成国家级基金项目两项(其中至少一项为国家级基金面上项目),且依托该项目有高水平研究成果公开发表。

3.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或者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二、二等奖排名第一)。

4.有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C类高水平,并且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得银奖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得金奖1项。

5.晋升副教授以来,有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并且作为横向项目第一负责人,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到账总经费达40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近五年到账总经费达240万。

以上参加快速通道评审的所有横向项目或项目内容必须和申报人专业相近或相关,且通过科研处组织的结题验收,或根据科研处发布的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已经分割的项目经费不纳入统计。

6.晋升副教授以来,作为第一负责人,教学科研能力特别突出、成果业绩特别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或肯定(含国家级一流专业负责人、国家级一流课程负责人、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项目获得者、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三等奖、全国“青教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等)。

(二)副教授

1.有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作为第一

作者,发表有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A类水平,相关研究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2.有主持完成国家级面上基金项目或者有主持完成国家青年基金项目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且依托该项目有研究成果公开发表。

3.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九、二等奖排名前七、三等奖排名前五),或者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第一),或者湖北理工学院作为联合获奖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获得者。

4.有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D+类高水平,并且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铜奖及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导师指导学生参加“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得银奖1项。

5.晋升讲师以来,有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达到C+类高水平,并且作为横向项目第一负责人,自然科学类近五年到账总经费达240万,人文社会科学类近五年到账总经费达150万。

以上参加快速通道评审的所有横向项目或项目内容必须和申报人专业相近或相关,且通过科研处组织的结题验收,或根据科研处发布的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已经分割的项目经费不纳入统计。

6.晋升讲师以来,作为第一负责人在教学科研方面能力较突出、成果业绩较显著,受到省部级表彰或肯定(含湖北省“青教赛”三等奖获得者、湖北省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三等奖获得者等)。

二、条件性评审

(一)教授

1.教学为主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第①②

条,并同时具备③至⑦条之一:

①有发表学术论文(包括教学研究论文和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就业指导类教师必须发表有就业创业指导类相关学术论文,达到C类高水平)。

②有主持国家级教研项目1项;或参与国家级教研项目(限前3名且主持人必须为湖北理工学院教师)和主持完成省部级教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教研项目2项(至少完成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教研项目和厅局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各1项(就业指导类教师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必须与就业指导工作相关)。

③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特等奖不限名次、一等奖限前9名、二等奖限前7名);或者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前1名)。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副高第一,以教务处下文当年为准)获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者主持获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项;或者主持获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1项,且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2项或B类国家级三等奖2项(B类竞赛含大学生求职大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湖北”、“创立方”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或者主持获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1项,且主持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项。

⑤获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教学创新能力大赛等综合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省级三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专业类教师教学竞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国家级三等奖2项(以教学竞赛目录为准,含高校教师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

⑥作为第一主编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级别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就业指导类教师编写的教材必须与就业指导工作相关)。

⑦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楷模、我最喜爱的老师、最美教师、楚天园丁、荆楚好老师、教学名师等称号。

2.教学科研并重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第②条中的一条、第③条中a-c中的一条和d-h中的一条:

①项目、奖励条件:

a.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国家自科基金、社科基金项目获准立项后,可申请按符合“主持完成”条件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承诺如未按期结项则取消已获得任职资格、所聘岗位和相应工资待遇);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且至少完成1项,项目必须都有立项单位经费支持;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各1项,项目必须都有立项单位经费支持;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和厅(局)级科研项目各1项,且参与国家级项目(限前3人)或国家级子项目负责人,并完成实际工作任务。

b.获得国家级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限排名前九、二等奖限排名前七、三等奖限排名前五);或者以湖北理工学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省部级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c.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优秀奖以上奖项;或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d.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冠军队主教练。

②论文、论著条件:

有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

③其他:

a.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有效排名,省级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2项。

b.有主持获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的专业认证或国家级本科一流专业建设(限前3人)。

c.获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教学创新能力大赛等综合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专业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以教学竞赛目录为准)。

d.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A类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2项B类省级二等奖以上2项。

e.主持完成教育部产教协同育人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

f.作为第一主编编写的教材获评省级以上级别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

g.自然科学类主持完成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主持完成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0万元。

h.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楷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我最喜爱的老师、最美教师、楚天园丁、荆楚好老师等称号。

3.科研为主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②中的一条以及③条:

①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②获得国家级奖励三等奖以上(一等奖限排名前九、二等奖限排名前七、三等奖限排名前五;)或者以湖北理工学院作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省部级奖励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三等奖排名第一)。

③有发表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发表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

②自然科学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20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400万元以上,或主持单项横向课题经费到账120万元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签定有相关科研转让合同,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突出。

人文社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0万元,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40万元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在艺术创作与推广方面产生公认的社会影响力。

(二)副教授

1.教学为主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的第①②条,并同时具备③至⑧条之一:

①有发表学术论文(包括教学研究论文和较高质量学术论文,就业指导类教师必须发表有就业创业指导类相关学术论文,达到D类水平)。

②参与国家级教研项目1项(限前3名且主持人必须为湖北理工学院教师);或主持完成省部级教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和校级教研项目各1项;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研项目2项(至少有1项为重点以上项目);或主持完成校级重点以上教研项目1项且主持完成的横向课题单项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5万元(就业指导类教师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必须与就业指导工作相关)。

③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有效排名,省级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④主持获批省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获批校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项,且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二等奖2项或B类省级一等奖2项(B类竞赛含大学生求职大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湖北”、“创立方”等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或者主持获批校级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1项,且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项。

⑤获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教学创新能力大赛等综合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校级一等奖以上2项;或获得专业类教师教学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1项(以教学竞赛目录为准,含高校教师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赛)。

⑥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奖项;主持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1项;主持完成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1项(三项具备其二)。

⑦作为第一主编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级别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就业指导类教师编写的教材必须与就业指导工作相关)。

⑧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楷模、我最喜爱的老师、最美教师、楚天园丁、荆楚好老师、教学名师等称号。

2.教学科研并重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第①条中的一条、第②条中的一条、第③条中a-c中的一条和d-i中的一条:

①项目、奖励条件:

a.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项目必须有立项单位经费支持;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项目必须有立项单位经费支持,且参与国家级项目(限前5人)或国家级子项目负责人,并完成实际工作任务;或主持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且参与国家级项目(限前3人)或国家级子项目负责人,并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申报人入职后参与的项目所属单位需有“湖北理工学院”署名)。

b.获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11名、二等奖排名前9名、三等奖排名前7名),或者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或者获厅(局)级奖1项(排名第一,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

c.艺术类教师在省部级音乐比赛、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中获优秀奖以上奖项,或在国家级音乐比赛、展演中获入围奖以上奖项;或主持承担过厅(局)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

d.体育类教师任国家级赛事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任省级赛事集体项目前3名运动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具有国家级裁判及以上资格并有在国家级赛事担任过主裁判经历。

②论文、著作条件:

有发表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D+类水平。

③其他:

a.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国家级、省级一等奖有效排名,省级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或获校级教学成果奖1项(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

b.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限前3人);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的专业认证或国家级本科一流专业建设(限前5人)。

c.获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教学创新能力大赛等综合类教师教学竞赛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专业类教师教学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教学竞赛目录为准)。

d.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A类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B类省级三等奖以上2项。

e.主持完成教育部产教协同育人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1项。

f.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1项,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g.作为第一主编编写的教材获评省级以上级别规划教材或获奖教材。

h.自然科学类主持完成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主持完成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5万元。

i.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师德标兵、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教书育人楷模、我最喜爱的老师、最美教师、管理服务育人先进个人等称号。

3.科研为主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至②中的一条以及第③条:

①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②获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排名前11名、二等奖排名前9名、三等奖排名前7名),或者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获奖单位获省部级三等以上奖励1项(一等奖限前4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或者获厅(局)级奖1项(排名第一,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

③有发表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C+类水平。

4.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任现职以来,业绩与科研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发表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C+类水平。

②自然科学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120万元以

上,或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240万元以上,或主持单项横向课题经费到账75万元以上且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签定有相关科研转让合同,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突出。

人文社科类:主持单项横向课题到账经费75万元以上,或累计到账经费150万元以上,或政策咨询报告被厅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得到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肯定批示,或在艺术创作与推广方面产生公认的社会影响力。

(三)讲师

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①条为必备条件:

①发表学术论文;或者在发表学术论文的基础上,参与撰写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②获厅(局)级以上奖或校级教学成果奖。

③参与校级以上科研项目。

④参与获批省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⑤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以上。

⑥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⑦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或企业形象设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助教

任现职以来,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辅助性工作任务。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设副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职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分别为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科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学科)分委会。

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和终审工作,研究处理评审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3人。

(二)评委会对基层(学科)分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为评审通过。

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业绩水平等条件进行审核及评议推荐,研究处理评审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基层(学科)分委会由不少于1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原则上应由学科带头人、单位党政负责人、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校外专家代表不少于1/3)。基层(学科)分委会组成名单由各基层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校职改办备案。

(二)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人员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基层(学科)分委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方可向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应参加“条件性评审”;对教学成果与科研业绩特别突出或取得代表性重大成果,达到上述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二)规定,可申请参加“快速通道评审”直接认定。

(一)条件性评审,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主通道,适用于达到学历、资历、经历、基本业务条件和学术业绩条件要求的申报者。

(二)快速通道评审,适用于在本学科领域取得显著突破而获得重大奖励、发表高水平论文等重大成果的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首先选择“条件性评审”,“快速通道评审〞中的一类进行申请,提交申请后原则上不做更改。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理工学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作出承诺,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者或弄虚作假者,撤销当年的申请资格或评审结果,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材料初审与公示。各教学院(部)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和民意测评,同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各教学院(部)根据审核与公示结果,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具备条件人员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办、学工部、教学质量监测及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参照最新版《湖北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量化及奖励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学校职改办根据各职能部门复核结果进行综合复核及汇总,并负责组织公示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教学院(部)。

第二十五条 基层(学科)分委会评审。各层级职称推荐指标数由校职改办根据基层单位各层级职称申报状态以及岗位空缺情况,综合考虑分配下达。基层(学科)分委会根据校职改办评审要求及各层级职称推荐指标数,组织推荐评审并公示推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完成向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报送推荐评审结果。有条件的基层(学科)分委会可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终审。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基层(学科)分委会报送评审情况,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述职答辩和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示和确认。根据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校职改办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发文确定取得任职资格。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按规定办理转岗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现岗位与原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需按新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重新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允许跨系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转评相关要求

(一)具有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转岗一年后,直接转入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二)具有副高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一年后,原则上需按照转入岗位所在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申请转评,评审条件按转入系列的要求执行;连续两年转评不成功者,自动降为转入系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起算。

(三)转评通过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任职时间和学术业绩从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起算。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基层(学科)分委会成员本人或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涉及成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实行信用和惩戒机制。建立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诚信承诺制,对违法评审纪律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特定词语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二、师导工作包括学生管理工作经历、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课程思政以及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等工作经历。

三、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高质量权威论文,达到A+类高水平;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A类高水平;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C+类水平;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C类高水平;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D+类水平;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D类水平等A+类水平至D类水平的标准要求以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公布的为准。

四、学术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以主编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教材”指作者根据本专业教学大纲和实际需求,为大学课堂及实践教学应用而公开出版的独著或者主编的本专业教材,不含公开出版的习题集类教学参考书、辅导读物及辅导资料等。

五、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包括: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杰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星火、火炬计划等重点重大项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特别委托、年度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特别委托、教育部重点)项目等。

国家级项目,是指除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以外的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青年、西部项目等;国家教学研究项目以及同等级别的教科研项目等。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教育学科其他部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等。

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或文件。

六、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成果(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优秀等次<个人排名第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

省部级奖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直接授予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奖励。

七、“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一流(特色)专业、一流课程(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本科专业认证、国家级规划教材、教学团队、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实习实训基地(实习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

八、体育类“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赛事”是指全省运动会、全省大学生运动会。

九、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展览;或是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展览。具体参照最新版《湖北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一、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十二、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十三、其他如获较大影响力教学科研成果或涉及艺术表演、体育竞技等相关奖励类别较多、评奖规则较灵活的情况,未在本办法列明的,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评议认定。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说明。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申报高一级职务人员的现职务系列必须和所申报晋升职务系列一致,不得转岗申报高一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是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教科研成果的有效时间按申报年度当年职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思政理论课教师、专职学生辅导员、教育类课程教师分别实行单列评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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