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教书育人能力,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8号)等相关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始终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始终坚持质量优先、突出实绩和贡献的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强化分类指导、多元评价、精准施策,破除“五唯”倾向,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遵循规律、分类指导。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与学科发展规律,既要突出不同学科的特点,也要兼顾学科整体的平衡性。
(二)坚持标准、多元评价。根据学校发展建设目标任务,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注重同质等效。
(三)畅通渠道,不拘一格。充分体现重大原创性、代表性、标志性成果在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畅通晋升通道,为优秀人才成长发展创造条件。
(四)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评审程序,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级统筹、学院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评审、专家学术把关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学术组织作用,体现教授治学。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评审类别
第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教师专业
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
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六条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教授、副教授,中级职务名称为讲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教。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学校制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导标准,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不低于学校指导标准的要求以及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我校教师高级职务的申报和评审,按照岗位类型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推广型。根据“干什么、评什么”原则,遵循申报条件与教师岗位类型相适配的要求,申报人员参评教授、副教授,教师岗位类型根据成果业绩导向性和荣誉表彰的归属性归入相应的教师岗位类型评聘管理。
第三章 参评基本条件
第八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师德师风、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其中,师德师风评价摆在首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任现职期间,出现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行政、党员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
(二)伪造学历、学位等不诚信情节;
(三)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四)近五年内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延迟1年申报。
(二)具有《湖北理工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湖理工发〔2021〕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违反教学纪律者,按《湖北理工学院违反教学纪律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延迟申报。
第十条 学历资历及研修实践经历要求
一、学历资历要求
(一)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
(三)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四)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研修实践经历要求
年龄不满40周岁申报副教授职称或年龄不满45周岁申报教授职称的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研修经历之一(申报讲师及以下职称的,对研修实践经历可不作要求):
(一)具有深入基层一线企业实践达一年且有研究成果被企业采纳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践交流经历。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学校派遣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含经学校派遣长期<一般为1年以上>参加驻点扶贫、乡村振兴工作)。
(三)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层挂职工作(以正式文件为准)达一年且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实践交流(挂职)单位肯定表彰或鉴定;或者具有访学研修,开展科研合作研究,且工作连续达六个月及以上的经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教书育人要求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基本理念,积极倡导全程育人、全方
位育人导向,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
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师导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提交的评审材料应与其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岗位相近或相关,同时应遵循学校教师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对由学校党委任命而变动工作岗位的人员,在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学术业绩可从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队伍、教育类课程教师队伍建设,另行制定《湖北理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理工学院教育类课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理工学院辅导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与本办法配套执行。
教师申报各层级职称,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下述评审业绩条件。
第四章 评审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能力业绩条件
(一)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担任过1届以上研究生导师,或指导过2名以上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或有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学年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近两学年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在本教学院排名前80%,水平能力测试应符合湖北省和我校相关规定。
(三)申报评审中级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任现职近五年以来:至少承担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承担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四)申报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优秀2次以上;申报副教授,近五年来获学校年度考核(含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五)申报就业指导类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须经相关就业创业指导类培训合格,具有宽厚精深的生涯教育与就业教育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从事就业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或连续5年以上。
(六)申报认定助教任职资格的教师,需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参加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一、条件性评审。条件性评审教授、副教授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见附件1至附件4。评审讲师、助教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见附件5。
二、快速通道评审。任现职以来,满足参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业绩条件下,在教书育人、师德师风建设、思政工程建设、学科发展及专业重构建设、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能力突出、成果业绩显著,可通过“快速通道”参加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6。
三、认定申报。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的教师,可以代表性、突破性成果业绩为评价导向,不受学历、资历、基础职称的限制,在评审时直接认定且不受指标限制,畅通人才发展通道。认定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7。
符合认定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经本人申请、学院推荐、校职改办审核、校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评议、校职改领导小组确认后,参加校级评审。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设副组长1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职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的组织协
调和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置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分别为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基层单位(学科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议推荐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学科>分委会)。
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和终审工作,研究处理评审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3人。
(二)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基层(学科)分委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为评审通过。
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业绩水平等条件进行审核及评议推荐,研究处理评审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各基层(学科)分委会由不少于1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原则上应由学科带头人、单位党政负责人、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校外专家代表不少于1/3)。基层(学科)分委会组成名单由各基层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确定后,报校职改办备案。
(四)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人员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基层(学科)分委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方可向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应参加“条件性评审”;教学成果与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可申请“快速通道”参加评审;取得突破性、重大代表性成果者,可申请“认定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需首先选择“条件性评审”“快速通道评审”“认定申报”中的一类进行申请,提交申请后原则上不做更改。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报。同一年度内,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只能申报一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一年度不得同时转评、晋升。申报人员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理工学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作出承诺,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者或弄虚作假者,撤销当年的申请资格或评审结果,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三条 材料初审与公示。各教师党支部对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及师德师风进行考核和民意测评,各基层(学科)分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初步审查,对教学、科研业绩水平等条件进行审核及评议推荐,审查结果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各基层(学科)分委会根据审核与公示结果,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具备条件人员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复核。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参照最新版《湖北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和《湖北理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量化及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各自负责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学校职改办根据各职能部门复核结果进行综合复核及汇总,并负责组织公示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同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教学院(部)。
材料审核实行“签审负责制”,严格执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即支撑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由本人及审核人签名负责。对弄虚作假等任何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行为,一经查实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申报人员个人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消其后续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基层(学科)分委会要切实扛牢审核把关责任,严格审核,公正把关,凡把关不严,审核不准,一经发现,扣减年度职称评审指标,并影响学院(部)下一年度评审推荐指标的分配与使用。学校对基层(学科)分委员会主任及相关审核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基层(学科)分委会评审。各层级职称推荐指标数由校职改办根据基层单位各层级职称申报状态以及岗位空缺情况,综合考虑分配下达。基层(学科)分委会根据校职改办评审要求及各层级职称推荐指标数,组织推荐评审并公示推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完成向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报送推荐评审结果。有条件的基层(学科)分委会可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终审。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基层(学科)分委会报送评审情况,组织评审,评审采用个人述职答辩和集中评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示和确认。根据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校职改办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发文确定取得任职资格。
第七章 转 评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且按规定办理转岗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现岗位与原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需按新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重新认定或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允许跨系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 转评相关要求
具有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照规定
程序转岗一年后,直接转入同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二)具有副高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一年后,原则上需按照转入岗位所在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申请转评,评审条件按转入系列的要求执行;连续两年转评不成功者,自动降为转入系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从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起算。
(三)转评通过后,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任职时间和学术业绩从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起算。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基层(学科)分委会成员本人或亲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涉及成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实行信用和惩戒机制。建立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诚信承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特定词语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对于国家实施学位制度(1981年)前全日制普通院校大学本科毕业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有学士学位对待。
二、师导工作包括学生管理工作经历、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暑期三下乡实践活动、课程思政以及担任本科生、研究生导师、指导访问学者、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学习等工作经历。
三、业绩成果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业绩成果时间的说明
职称申报中的业绩成果均须为本人任现职以来的成果,所有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项目须以获批立项文件为准,奖励类成果须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论文、著作以实际出版时间为准,专利以实际授权时间为准。
(二)业绩成果署名及排序的说明
1.教育教学类项目、科研项目须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员应为项目主持人。
2.申报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须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员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申报人员经学校批准在职到国(境)外访学研修、外单位攻读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以湖北理工学院和培养单位为署名单位联合发表的论文,可视同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此类论文最多只能使用2篇申报职称。申报人员作为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学生以湖北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如学生为第一作者,申报人员为第二作者的,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可视同申报人员为第一作者。
四、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不包含会议综述、书评书摘、学者风采、单位简介等属于介绍性、普及性、宣传性的文字。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不含面向某一专题使用期刊正常期卷号的专刊)以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高水平论文等级分类:
高质量权威论文,达到A+类高水平;
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A类高水平;
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
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B类高水平;
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C+类水平;
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C类高水平;
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D+类水平;
较高质量学术论文,达到D类水平。
A+类高水平至D类水平的标准要求以当年度职称评审文件公布的为准。
五、学术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以主编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艺术专业作品集、音乐及舞蹈展演光盘、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教材”指作者根据本专业教学大纲和实际需求,为大学课堂及实践教学应用而公开出版的独著或者主编的本专业教材,不含公开出版的习题集类教学参考书、辅导读物及辅导资料等。
六、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包括: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杰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星火、火炬计划等重点重大项目以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特别委托、年度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特别委托、教育部重点)项目等。
国家级项目,是指除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以外的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青年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青年、西部项目等;国家教学研究项目以及同等级别的教科研项目等。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教育学科其他部委项目及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教学研究项目(课题)等。
厅局级科研项目,是指省教育厅等省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正厅级单位的立项课题项目(课题),须附立项报告和鉴定、结项证书或文件。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合作合同(协议)且有到账经费的项目。参加职称评审的所有横向项目或项目内容必须和申报人专业相近或相关,有项目相关成果,且通过科研处组织的结题验收。其中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单项投入使用经费达50万元的横向项目,如需视同省部级项目,须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要求进行结题。横向科研项目中到账经费已经分割的项目经费不纳入统计。
七、国家级科研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成果(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优秀等次<个人排名第一>、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部级科研奖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直接授予的奖励,或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国家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直接授予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音乐、舞蹈、表演类比赛国家级奖项包括金钟奖、电影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文华奖,电视金鹰奖,戏曲梅花奖,舞蹈荷花奖、桃李杯舞蹈大赛,动漫金龙奖等以及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文艺奖、艺术创作奖、创新奖等。省级奖项包括音乐金编钟奖、舞蹈金凤奖、楚天文华奖、戏剧牡丹花奖、曲艺百花书会奖、文艺论文奖、电视文艺奖、摄影展览奖、产(行)业文艺楚天奖等。
各类奖项中最高等次奖项是指各奖励中设置的最高级别奖,次高等次奖项是指最高等级的下一级,如特等奖为最高等次奖项,一等奖为次高等次奖项;金奖为最高等次奖项,银奖为次高等次奖项。
各类奖项单位署名的处理,国家级奖励,应有“湖北理工学院”署名;省部级奖励,应有“湖北理工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
八、“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一流(特色)专业、一流课程(包括线上课程,虚拟仿真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式课程、社会实践课程等,包含原来建设的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课程思政示范课程、综合改革试点专业、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本科专业认证、国家级规划教材、教学团队、优秀基层教学组织、现代产业学院、实习实训基地(实习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
九、体育类“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赛事”是指湖北省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大学生体育赛事。
十、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展览;或是由中国文联、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展览。具体参照最新版《湖北理工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不重复计算。
十二、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十三、其他如获较大影响力教学科研成果或涉及艺术表演、体育竞技等相关奖励类别较多、评奖规则较灵活的情况,未在本办法列明的,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评议认定。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说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高一级职务人员的现职务系列必须和所申报晋升职务系列一致,不得转岗申报高一级职务。
第三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是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当年年底。教科研成果的有效时间按申报年度当年职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思政理论课教师、专职学生辅导员、教育类课程教师分别实行单列评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条件性评审教学为主型教授、副教授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2.条件性评审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副教授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3.条件性评审科研为主型教授、副教授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4.条件性评审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授、副教授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5.讲师、助教教学与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6.快速通道评审教授、副教授教学科研成果业绩条件
7.认定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