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遵循岗位设置有关原则,注重专业技能,突出工作实效,激励我校各类岗位人员立足岗位多作贡献,以全面提升我校人才高质量发展,服务学校建设和发展。
二、组建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领导机构
学校成立湖北理工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岗位设置管理及聘用认定工作,负责全校岗位设置工作的决策及对聘用认定结果的审定。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认定工作日常事务及年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设岗办主任及各二级单位(包括二级教学单位、专业技术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须在校设岗办督导下成立本部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组,负责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认定工作。对于其他非教师系列中规模小、人数少、较为分散的部门(含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经、统、审>计、医疗卫生等),其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管理,由校设岗办牵头成立综合聘用工作组,负责非教师系列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
三、认定工作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凡在上一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空缺岗位聘用(直聘和竞聘)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含管理、专技和工勤岗位,其中管理岗位以组织正式任命文件为直聘依据)。
聘期的执行:现聘职级聘期不少于3年,其中专技岗位现聘职级最高等级(八级、五级)聘期不少于2年。
(二)岗位认定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原则;
2、专技人员按专业归口管理的原则;
3、岗位数以部门自用为主的原则;
4、按职级逐级聘任的原则;
5、岗位等级数允许由高向低流动的原则(也即专技五级岗可以当作六级或者七级岗使用;八级岗可以当作九级或者十级岗使用;依此类推);
6、新取得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专技人员优先聘用原则(即直聘);
7、空缺岗位公开竞聘的原则;
8、竞聘岗位严格按照达到聘用条件的竞聘原则;
9、推荐竞聘人选采取一报制,若审查不符合竞聘条件不得递补推选;
10、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对有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原则;
11、岗位动态调整实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
12、重点学科适当倾斜,兼顾全校总体平衡的原则。
(三)认定程序
岗位聘用认定程序包括公布各类各等级岗位控制数、个人申报、资格审查、综合评议、公示、聘用认定等环节。
1、公布各类各等级岗位控制数。公布各类各等级岗位控制数主要针对专技岗位数而言,学校根据机构设置、定编办法、岗位结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对各类岗位进行宏观调控,核定下达各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岗位设置控制数。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人事处)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专技四级及以下岗位设置方案、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管理岗位职务发生变动的人员,按学校组织任命文件进行岗位聘用认定;对于新取得工人技能等级的工勤技能人员,也可以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参加本单位工勤技能空缺岗位的竞聘。鉴于我校工勤岗位实际情况,对于超聘岗位按“退三进一”原则竞聘。
2、个人申报。申报专技四级岗位的专技人员向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直聘材料;其他教职工根据岗位设置方案、聘用条件、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及自身情况分别向所属二级教学单位(部门)申报竞聘材料。申报需填写各类型《岗位聘用申请表》(见附件四、五、六)。
3、资格审查。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技四级及管理岗位应聘人员直聘材料予以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人员名单。各二级教学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专技五级及以下岗位应聘人员直(竞)聘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人员名单。
4、直(竞)聘评议。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学校和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分别按程序和要求进行直聘和竞聘评议,确定拟聘用认定人员名单。
(1)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对专技四级及管理岗位应聘人员进行直聘评议,确定拟聘用认定人员名单。
(2)各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及聘用认定工作组对专技五级及以下岗位应聘人员进行直聘评议和空缺岗位补员竞聘评议,提出拟聘用认定人员名单,报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即人事处)。校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呈报的专技五级及以下应聘人员竞聘材料予以审核,确定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提交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审议。
直聘指在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的最高等级岗位上任职、取得高一职级职称、原聘岗位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可受聘到上一职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即原聘初级十一级岗位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级职称,可直聘中级十级岗位;原聘中级八级岗位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取得副高职称可直聘副高七级岗位;原聘副高五级岗位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人员,取得正高职称可直聘正高四级岗位);或者在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的较低等级岗位上任职,取得高一职级职称,原聘岗位聘期内考核合格可受聘到同一职级的最高等级岗位上(即原聘初级十二级岗位聘期内考核合格人员,取得中级职称,可直聘初级十一级岗位;原聘中级十级、九级岗位聘期内考核合格人员,取得副高职称可直聘中级八级岗位;原聘副高七级、六级岗位聘期内考核合格人员,取得正高职称可直聘副高五级岗位)。
竞聘指各部门直聘后剩余各等级空缺岗位,按照竞聘条件择优竞岗。
5、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审批。学校和各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学校或二级教学单位(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岗位设置及聘用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6、聘用。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认定权限,二级教授岗位由省政府聘用认定;三级教授(三级其他正高)岗位由省人社厅授权学校聘用认定;四级教授(四级其他正高)和专技五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聘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7、签订聘用协议。学校和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分别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湖北理工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协议书》,聘用结果报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聘用期限
省聘二级教授、校聘三级教授(其他正高)和四级教授(其他正高)的聘期一般为5年;其他各级各类岗位职级聘期一般为3年,其中专技岗位同一职级最高等级(十一级、八级、五级)聘期不少于2年。
参加首次直聘的人员,新聘岗位等级聘期从取得高一职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的下一年1月起算。
参加竞聘的人员,新聘岗位等级聘期从原岗位等级聘期届满后的岗位竞聘当年1月起算。
(五)岗位聘用考核
学校和各二级教学单位(部门)根据聘用协议,按学校有关规定和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
1、岗位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聘期考核重点是考核工作业绩(包括教学业绩、科研业绩)。原则上被考核人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考核,或者对照原聘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完成聘期考核。凡聘期考核未达标者,不能受聘高一级岗位或者退出原聘岗位等级直至降级(包括职级、岗位等级)聘用。
2、聘期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降档聘用、解聘,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四、岗位聘用认定条件
具体内容见各级各类岗位的竞聘条件(附件一、二、三)。凡竞聘新岗位等级原则上需要有代表性业绩成果至少1项,代表性业绩成果的认定可参照湖理工发〔2020〕128号文件规定的“代表性成果范围”执行。
五、认定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关于取得高一职级职称人员(含新取得技能等级的工勤技能人员)岗位的聘用问题,原则上遵循按职级逐级竞聘原则。
取得高一职级职称人员岗位的聘用,原则上需具备三个条件:
(1)完成聘期任务(即各级各类岗位对应的业绩条件);
(2)年度及聘期考核合格;
(3)在专业技术原聘岗位职级的最高等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方可受聘到上一职级的最低等级岗位上(即原聘初级岗位人员受聘中级十级岗位,须在十一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原聘中级岗位人员受聘副高七级岗位,须在八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原聘副高岗位人员受聘正高四级岗位,须在五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
2、关于受聘较低层级岗位且聘期已满的取得上一职级职称人员的专技岗位认定:
对于取得上一职级任职资格的人员,仍然受聘在下一职级较低层级岗位,在原聘岗位职级范围内符合跨岗位等级聘任条件的,可跨岗位等级参加本单位空缺岗位的直聘。即取得上一职级职称任职资格(正高、副高职称),仍聘任在下一职级的较低等级(六级、七级;九级、十级),而未聘到下一职级最高等级(五级、八级)的,若满足现聘职级最高等级(五级、八级)聘用条件的,可跨岗位等级直聘到本职级的最高等级(五级、八级)。
新取得工人技能等级的工勤技能人员,可以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参加工勤技能空缺岗位的竞聘,鉴于我校工勤岗位实际情况,对于超聘岗位按“退三进一”原则竞聘。竞聘规则按取得高一级技能等级时间优先;在取得时间相同的情况下,可参考临近退休时间(近五年内),然后再比较参加工作时间,结合工作岗位的实际业绩统筹考虑。
3、关于职称职务原地踏步的专技人员,原岗位聘期届满的岗位聘用,按空缺岗位补员聘用的方式,实行择优竞聘。
4、新入职专技人员的岗位聘用问题
有工作经历且在原单位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入职来校工作专技人员按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聘用到相应岗位。
新参加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经三个月考核,可申报三级讲师(对应专技十级)岗位。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经六个月考核,可申报二级助教(对应专技十二级)岗位,其中已取得中级任职资格者可按直聘规则申报相应专技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前述规定申报其他专业技术对应岗位。
5、关于不在岗人员的聘用问题
聘任期间本人在外脱产学习或工作且未停发工资的人员,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参加岗位聘用认定工作。学校病退、内退人员,岗位聘任到其现任职资格相对应的岗位最低等级。学校停发工资的人员,视其情况,待回校工作后参加岗位聘用工作。
6、关于跨岗位类别的聘用问题
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转岗聘用原则上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可采取转岗转聘方式,跨岗位类别竞聘。转岗转聘须按照相应程序经学校批准同意。
(1)管理岗位人员拟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相应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首先竞聘高、中、初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最低等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并与其他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同时竞聘。
(2)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任职条件的,可转聘、竞聘管理岗位或专技岗位,但转岗前后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变。其中,拟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确定按照转岗前后基本工资待遇不变的原则进行;拟转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相应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首先竞聘相应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最低等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并与其他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同时竞聘。
(3)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相关任职条件的,可转聘、竞聘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跨岗位类别聘用时间的起算与学校批准同意转岗后的年度岗位异动的聘用时间一致。
六、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理工学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条件
2.湖北理工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条件
3.湖北理工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条件
4.湖北理工学院专技岗位聘用申请表
5.湖北理工学院管理岗位聘用申请表
6.湖北理工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
附件1:
湖北理工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应聘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在应聘教师岗位一年内,特殊情况两年内)。
(三)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教学计划,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四)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五)教授岗位人员须每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二、竞聘条件
各岗位等级竞聘条件对应的业绩有效期(起止时间)为现聘专技岗位等级以来至竞聘新专技岗位等级启聘时间(1月1日)前。
现聘各职级入轨级别的教师可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另有明确岗位启聘时间要求的除外。
(一)教授二级岗位
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竞聘条件( 2022年版)》(鄂人社函〔2022〕170号)标准执行。
(二)教授三级岗位
按照《湖北理工学院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参考条件》标准执行。
(三)教授四级岗位
取得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达到下列教授四级岗位业绩条件任两项且上一聘期届满考核合格,可以申报认定教授(正高)四级岗位。原聘用在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两年。
1、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下同);
2、有被SCI、EI期刊论文、SSCI、A&HCI、CSCI、CSSCI等检索、《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新华文摘》(摘要刊登)、《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数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引用的论文1篇;
3、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前五名或市厅级二等奖(不含论文<学术成果>类奖项,下同)以上负责人1次;
4、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人)1项;
5、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负责人1次;
6、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15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10万元及以上。
(四)副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聘任在副高级专技岗位上满12年、9年、6年、4年、3年及3年以下,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中任2项、3项、4项、5项、6项、7项者,可竞聘副教授一级岗位: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限前5名)1项及以上,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3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3篇及以上;或经学校科研部门备案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的内容(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经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出版的教材1部(第一主编);
3、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的副高前3名、二等奖中的副高前2名、三等奖中的副高第1名;
4、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人)1项;
5、承担各类产学研项目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6、获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荣誉称号;
7、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研究平台(省重点实验室<含研究基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骨干成员中的副高前2名(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8、作品获国家级(国家级奖项或称号是指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以及国务院授权国家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单位表彰的奖项或授予的称号,下同)三等奖及以上,或创作作品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
9、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骨干成员中的副高前3名;或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骨干成员中的副高第1名(“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是指特色<一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双语示范课程、本科专业认证、工程教育认证、国家级规划教材等,下同);
10、指导学生获全国性B类及以上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指导学生获奖、取得荣誉称号、项目立项的,须为第一指导教师,下同);
11、指导学生获湖北省优秀硕士论文或学士论文;
12、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13、获得省级讲课比赛优秀奖及以上;
14、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授予的称号(省级表彰或称号是指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以及省政府授权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委高校工委、省文联等单位的表彰或授予的称号,下同);
15、取得与本学科应用专业方向相关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执业)资格,经人事处备案,达到“双师”人才标准,取得相关突出业绩;
16、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12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8万元及以上。
(五)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聘任在副高级专技岗位上满12年,达到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条件第1至14项中任1项或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条件中的3项者;或者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上满9年,达到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条件第1至14项中任2项或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条件中的4项者;或者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上满6年,达到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条件第1至14项中任3项或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条件中的5项者;或者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上岗位上满3年,达到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条件第1至14项中任4项或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条件中的6项者;或者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2年,达到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条件第1至14项中任5项或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条件中的8项者;聘任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上2年以下,达到副教授一级岗位竞聘条件第1至14项中任6项或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条件中的9项者,可以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所有竞聘副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达到的条件中必须有一项为本人牵头或主持。
1、参加完成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前3名);或主持完成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校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2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1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不含增刊、特刊等,下同);或经学校科研部门备案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的内容(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经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出版教材1部(主编);
3、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的副高前4名、二等奖中的副高前3名、三等奖中的副高前2名;
4、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人)1项;
5、近四年主持各类产学研项目并通过市(厅)级及以上鉴定的;
6、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校级重点学科或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骨干成员中的副高前2名;
7、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国家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参与者(副高前5名);或省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骨干成员(副高前3名);或校级“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主要成员(副高第1名);
8、指导学生获省级B类及以上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9、指导学生获湖北省优秀硕士或学士论文;
10、获得市厅级讲课比赛三等奖或者校级讲课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11、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12、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表彰、称号1项;或者获得校党委、行政表彰、称号2项(地<市>级表彰、称号是指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以及市政府授权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等单位的表彰或授予的称号;校党委、行政表彰、称号是指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工作者、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四有”好老师、优秀班主任标兵、优秀辅导员、最美“理工人”、科研标兵,下同);
13、取得与本学科应用专业方向相关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执业)资格,经人事处备案,达到“双师”人才标准;
14、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10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7万元及以上。
(六)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达到下列副教授三级岗位业绩条件任三项且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可以申报副教授三级岗位。原聘用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两年。
1、达到上述副教授二级岗位竞聘条件第1至12项中任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1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3、主持完成教育厅教科研或人文社科类项目1项;
4、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人)1项;
5、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1次;
6、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9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6万元及以上。
(七)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聘任在中级专技岗位上满6年、4年及4年以下者,分别达到以下竞聘条件中的2项、3项和4项,可以竞聘讲师一级岗位。所有竞聘讲师一级岗位的人员达到的条件中必须有一项为本人牵头或主持。
1、达到上述副教授三级岗位所要求的工作业绩条件;
2、参与完成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主持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校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4、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人)1项;
5、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6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4万元及以上;
6、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参加者(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7、指导学生参加省级B类及以上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8、指导学生获湖北省优秀学士论文;
9、获得校级讲课比赛三等奖及以上;
10、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11、取得与本学科应用专业方向相关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执业)资格,经人事处备案,达到“双师”人才标准;
12、个人近5年获3次学校及以上级别奖励或表彰(含学校年度考核优秀,其中连续两年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折算为1次校级表彰,下同)。
(八)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聘任在中级专技岗位上,达到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以竞聘讲师二级岗位:
1、主持校级及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纵向科研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人)1项;
4、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3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2万元及以上;
5、省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参加者;
6、指导学生参加校级比赛获得优秀奖及以上;
7、指导学生获得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以上;
8、取得与本学科应用专业方向相关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职业(执业)资格,经人事处备案,达到“双师”人才标准;
9、个人近5年获3次学校及以上级别奖励或表彰。
(九)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上一聘期内完成相对应的聘期任务(即讲师职称对应的基本业绩条件)且考核合格,可以申报认定讲师三级岗位。但原聘用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人员,原则上必须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两年。
(十)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有硕士学位且聘任在助教岗位工作满两年,或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在助教岗位工作满一年,可以竞聘助教一级岗位。
具备助教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助教二级岗位。
附件2:
湖北理工学院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湖北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2、身心健康;
3、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
4、具有拟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二)竞聘条件
各岗位等级竞聘条件对应的业绩有效期(起止时间)为现聘其他专技岗位等级以来至竞聘新岗位等级启聘时间(1月1日)前。
现聘各职级入轨级别的教师可从取得相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算,另有明确岗位启聘时间要求的除外。
1、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取得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达到下列正高四级岗位业绩条件任三项且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但原聘用在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两年。
其他正高职岗位业绩条件:
(1)达到上述正高所要求的工作业绩条件;
(2)有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数学文摘》、《全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收录(含摘要)的论文1篇及以上;
(3)担任教育厅科技或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负责人1次;
(4)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主要贡献者1次;
(5)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15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10万元及以上。
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聘任在副高级专技岗位满9年、6年、3年者,分别符合下列(1)-(13)条件中任2项、3项、4项的,可以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竞聘实验技术岗位人员所符合的条件中必须包括(6)至(13)项条件之一。所有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人员达到的条件中必须有一项为本人牵头或主持。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1篇及以上;或经学校科研部门备案出版的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2万字及以上的内容(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经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出版的教材1部(第一主编);
(2)参加省级科研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
(4)因个人做出特殊贡献,所在单位受到厅(局)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正式发文表(彰)扬的(前2名)(备注:受表<彰>扬对象的确定,须与表彰事项范围、岗位职责以及贡献实绩相一致,并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使用效度为1人/次,下同);
(5)个人近5年获3次学校及以上级别奖励或表彰(含学校年度考核优秀,其中连续两年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折算为1次校级表彰,下同)(备注:本条款获3次表彰与上述<4>不重复使用);
(6)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前2名)(备注:受奖励对象的确定,须与奖励事项范围、岗位职责以及贡献实绩相一致,使用效度为1人/次,下同);
(7)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副高前3名)、二等奖(副高前2名)、三等奖(副高第1名);
(8)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且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9)参加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比赛或B类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10)指导学生获湖北省优秀硕士或学士论文;
(11)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参加者,三等奖前5名;
(12)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研究平台(省重点实验室(含研究基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骨干成员中的副高前2名(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13)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12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8万元及以上。
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聘任在副高级专技岗位满6年、4年、2年者,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中任2项、3项、4项的,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竞聘实验技术岗位人员所符合的条件中必须包括(6)至(13)项条件之一。所有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人员达到的条件中必须有一项为本人牵头或主持。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不含增刊、特刊等,下同);或经学校科研部门备案出版学术著作1部且本人撰写10万字及以上的内容(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经学校教务部门备案出版教材1部(主编);
(2)主持校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3名);
(4)因个人做出特殊贡献,所在单位受到厅(局)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正式发文表(彰)扬的(前2名);
(5)个人近5年获2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含学校年度考核优秀);
(6)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副高第1名);
(7)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8)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且通过市(厅)级及以上鉴定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9)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比赛或学科竞赛获奖;(10)指导学生获湖北省优秀硕士或学士论文;
(11)省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得者;
(12)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含示范中心)建设骨干成员中的副高前3名(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13)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10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7万元及以上。
4、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取得其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达到下列副高三级岗位业绩条件任2项且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但原聘用在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两年。
(1)达到上述副高二级岗位所要求的工作业绩条件;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源刊、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不含增刊、特刊等);
(3)主持完成教育厅教科研或人文社科类项目1项;
(4)获市厅级三等奖及以上主要贡献者1次;
(5)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9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6万元及以上。
5、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7年、4年者,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中任2项、3项的,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所有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人员达到的条件中必须有一项为本人牵头或主持。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在SCI、S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不含增刊、特刊等);
(2)主持或参与(前3名)校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5名);
(4)因个人做出特殊贡献,所在单位受到学校或厅(局)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正式发文表(彰)扬的(前3名);
(5)个人近5年获二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含学校年度考核优秀);
(6)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6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4万元及以上。
6、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聘任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7年、4年者,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中任1项、2项的,可以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所有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人员达到的条件中必须有一项为本人牵头或主持。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在SSCI、SCI、A&HCI、EI期刊论文、CSSCI来源期刊等收录1篇及以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新华文摘收录1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含增刊、特刊等);
(2)主持或参与(前3名)校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
(3)授权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
(4)因个人做出特殊贡献,所在单位受到学校或厅(局)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门正式发文表(彰)扬的(前3名);
(5)个人近5年获2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含学校年度考核优秀);
(6)科研经费进账:理工医科类3万元及以上、文科(艺术体育等)类2万元及以上。
7、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者,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但原聘用在专业技术初级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用至少满一年。
8、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聘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满1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9、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10、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可以竞聘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11、由其他专业技术系列转入、调入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聘用条件情况聘用在原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在现专业系列岗位原等级别岗位工作满1年后方可参与高一等级岗位竞聘。
附件3:
湖北理工学院工勤技能聘用条件
已聘相应等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基础上,本次可继续聘用原等级岗位。对晋级聘用人员适用以下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湖北理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聘用条件;
2、通过相应级别的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证书;
3、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4、竞聘岗位须有空岗数。
(二)竞聘条件
1、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1)工作年限满25年或在工勤技能岗位上工作满20年;
(2)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文化程度(对于少数技能水平特别高,男性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上、女性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人员,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3)取得技师资格,且证书上工种与竞聘岗位一致;
(4)具有独特技术、技能专长,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重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5)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突出。
2、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1)工作年限满20年或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满15年;
(2)取得高级工资格,且证书上工种与竞聘岗位一致;
(3)具有较高技能水平,能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
(4)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较突出。
3、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1)工作年限满10年;
(2)取得中级工资格,且证书上工种与竞聘岗位一致;
(3)能够熟练进行技能操作,并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一般技术问题;
(4)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重大责任事故,有一定工作成果。
4、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1)试用期满;
(2)初级工资格证书上工种与竞聘岗位一致;
(3)能独立进行本职工作基本技能操作;
(4)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投诉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