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6日 11:49  

湖北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激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2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

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本校在读全日制普教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本校在读全日制普教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本校在读全日制普教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学习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10%,且综合测评成绩达到90分以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4.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85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购置高档消费品和抽烟、酗酒等奢侈浪费现象,原则上为已在学校建档的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纪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购置高档消费品和抽烟、酗酒等奢侈浪费现象,原则上为已在学校建档的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材料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

第五条 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各教学院提出并递交申请。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者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原则上为正在学校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年级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同一人不得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三)各教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教学院申请人进行评审,并将结果在教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各教学院按推荐名额将评定的推荐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各教学院报送的初审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其后将评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条 发放和监督

(一)经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复并按预算将此款下拨校计财处后,计财处将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存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卡内;国家助学金将按学期分两次存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内。

(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四)在获得或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

1.有违法、违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2.用奖学金、助学金购买高档消费品或奢侈浪费者。

第七条  

(一)政府或学校、社会、个人设立的其他具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性质的奖学金、助学金,参照本办法予以实施。

(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8]9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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