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湖理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方针和政策。
(一)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积极进取。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五)湖理奖学金评定学年的所有课程(含选修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湖理奖学金
(一)湖理奖学金分甲、乙、丙三个等级,评定学年内的毕业班学生不参加评选。
(二)湖理奖学金甲、乙、丙三个等级所占比例分别为教学院该学年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6%、10%。
(三)湖理奖学金标准:本科学生甲、乙、丙等奖学金分别为每人1000元、800元、600元,专科学生甲、乙、丙等奖学金分别为每人800元、600元、400元。
(四)获奖学生应填写《湖理奖学金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学生工作部统一行文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计财处统一发放奖学金。
(五)具体条件
1.以综合测评成绩为基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专业班级排名前30%,且按综合测评中学业成绩进行排序。
2.参评甲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在本专业班级排名前8%;参评乙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在本专业班级排名前15%;参评丙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在本专业班级排名前30%。
3.在各种条件相当情况下,学生干部排名优先,特殊情况由教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定。
(六)评定程序
1.班级提名。按评定条件,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学生自我总结和小组评议,班委会提出建议名单。
2.班主任初审签署意见。
3.教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复审并张榜公示。
4.学生填写《湖理奖学金登记表》。
5.教学院汇总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校统一下文。
(七)评定时间
湖理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间为每学年初。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一)评定类别
单项奖学金设道德风尚奖、学科竞赛奖、科技创新奖、文体优胜奖、优秀干部奖和其它单项奖。
(二)评定条件
1.道德风尚奖
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赈灾救助、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在社会和校园生活中影响较大,受到学校和社会有关方面表彰者。
2.学科竞赛奖
在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中,市级一等奖、省级一、二、
三等奖、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获得者(以学校教务处认定为准)。
3.创新创业奖
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调查报告、文艺作品者;经地市级以上学术、科研机构鉴定认可的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者;创新创业成绩突出,取得良好社会效益者。
4.文体优胜奖
参加体育运动竞赛,破校级纪录、获市级第一名、获省级前三名者;被选拔参加国家级运动会者;参加文艺活动比赛,获市级一等奖、获省级一、二、三等奖者;参加国家级文艺表演者。
5.优秀干部奖
荣获市级以上单位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6.其它单项奖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学金、大学生参军入伍奖学金等。
(三)评定原则
1.单项奖学金一般不定比例,评定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以切实起到弘扬正气,树立优良校风和激励学生全面成才、勇于创新的作用。
2.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项500元,不同类别的单项奖学金可同时兼评。
3.教学院可结合实际,自行设立学生表彰和奖励项目,并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湖理工发〔2018〕8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