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0日 11:51  

湖北理工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细则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档案建设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一)本细则所指学生是指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二)本细则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设立学校、教学院、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成立教学院资助工作组。各教学院资助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院长、书记、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及各项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

(三)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及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评议小组,普通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资助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7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建档立卡(未脱贫、返贫)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其他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建档立卡(已脱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3.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

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5.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6.其他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7.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二)一般困难学生。确定时重点考虑如下情况: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或有两位及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需赡养的学生。

3.家庭成员残疾或疾病而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学生。

4.父母务农,家庭所在地位于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基本学习、生活难以保障的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为当年9月份新生入学后,在入学教育和军训期间进行。

(一)宣传公告。教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校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材料、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认定为(一)至(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学院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自愿放弃确认的学生,由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

2.对(七)类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建档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对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属于认定对象(一)至(六)类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七)类规定的学生,由各学院班级评议小组根据佐证材料及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开展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1.班级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确认表》、《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教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2.教学院审核。各教学院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电话调查、走访困难学生家庭、个人(包括申请者本人和周围同学)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各教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3.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教学院审核的《确认表》、《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在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及方式,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检查与监督

学校和各教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查看生源地政府证明材料信、查阅学生档案、电话核实、走访困难学生家庭、个人(包括申请者本人和周围同学)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九、附则

(一)各教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提供的相关资助。

(三)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四)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暂行办法》(湖理工发【2019】8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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