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调动学生成才的积极性,提高我校学生教育管理水平,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的综合评价,测评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学生资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生民主评议、班主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测评指标体系
第五条 测评指标体系
学生综合测评主要对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个方面作出评价,计算方法和各部分分值为:
综合测评总成绩=德育测评成绩(20分)+智育测评成绩
(65分)+体育测评成绩(5分)+美育测评成绩(5分)+
劳育测评成绩(5分)+获奖加分(10分)。
(一)德育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二)智育测评对学生一学年必修课(不包括体育课)的学习作出评价。
(三)体育测评对学生体育课的学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简称《标准》测试)、课外锻炼等三方面作出评价。
(四)美育测评对学生的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以学生美育素质综合表现及参加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表现作出评价。
(五)劳育测评对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劳动品质。以学生参加校园日常生活劳动、社会公益劳动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六)学生奖励情况以计算附加分形式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奖励
指学生从事社会工作、学习竞赛、科研、创新创业、文体比赛等方面所受到的奖励。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六条 单项评分
(一)德育单项评分
该项满分20分,德育测评成绩=德育基础分(15分)+
德育互评分(5分)-德育扣分,其中德育扣分不超过20分。
1.思想政治表现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2.个人品德修养
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3.学习态度状况
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4.组织纪律观念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
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德育扣分细则详见附件1。
(二)智育单项评分
该项满分65分。智育得分=

1.该学年课程:必修课。
2.一个学年内,如果有重修或补考课程,那么该课程考核成绩以原考核成绩为准。
3.“考试舞弊”、“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
4.五级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优秀:90;良好:80;中等:70;及格:60;不及格:50。
(三)体育单项评分
该项满分5分。体育得分为参加各类体育赛事、《标准》测试、课外锻炼三项得分总和。详见附件2。
(四)美育单项评分
美育测评成绩=美育基础分(3分)+美育活动加分(2分)。
1.美育基础分。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评价:学生认识美、体验美、感受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学生对世界优秀艺术、中华传统文化的认识、理解和传承;学生参加美育素质相关课程修读、培训、学习情况等。
2.美育活动加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加美育活动情况,以
及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中取得的成绩为依据。满分为2分,具体加分标准见附件3.
(五)劳育单项评分
劳育测评成绩=劳育基础分(3分)+劳育实践加分(2分)。
1.劳育基础分。由各班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基础上,主要根据以下方面评价: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正确观念;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安全规范、吃苦耐劳。
2.劳育实践加分。以学生参加宿舍卫生清洁等日常生活劳动、校园环境维护等义务劳动及其他实践性劳动、服务性劳动的表现作为依据。满分为2分,详见附件4。
第七条 奖励评分
奖励分:指按奖励量表奖励的分值,10分封顶,详见附件5。
第八条 测评总分
综合测评分=德育评分+智育评分+体育评分+美育评分+劳育评分+奖励评分,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九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各教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任组员的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布置、督促、检查、指导本教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的学生综合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的测评工作,且测评小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班级人数1/5,学生代表由民主选举方式产生。各班测评小组成员不参与对本人的测评。
第十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综合测评工作,各教学院应按班级建立学生综合测评档案,按照测评指标体系如实记载学生的平时表现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为新学年开学第一周至第三周,第四周各教学院将测评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报备。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开始前,各教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测评工作。班主任、辅导员要以班级为单位在学生中进行思想动员,确保测评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一)个人总结
学生对本学年进行书面总结,将个人总结及加、减分材料上交班级测评小组。
(二)班级鉴定
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上交材料,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对
每位学生进行评议,写出评语,并填入《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年鉴定表》。
(三)测评评分
1.学生民主评分。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根据测评档案记载及班级鉴定意见,对照评分标准,结合本教学院测评细则进行评分。
2.班主任评分。班主任对照评分标准,结合本教学院测评细则进行评分。
(四)审核
1.教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班测评结果进行审核。
2.班主任应及时公示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学生如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教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经复核,如确有错漏,应及时予以更正。
3.各教学院将《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加盖党总支印章,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备案,教学院存档。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度内,同一类别(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级别计算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中,须如实填报材料。如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取消其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教学院可根据本测评办法,结合各教学院实际,制定具体评分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实行。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要严格执行参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三公开”的原则,并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原《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湖理工学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德育扣分细则
2.体育加分细则
3.美育加分细则
4.劳育加分细则
5.奖励加分量表
附件1:
德育扣分细则
类别 |
扣分 |
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
参与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的活动 |
20分/次 |
没有事前请假,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 |
2分/次 |
个人品德修养方面 |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 |
4分/次 |
宿舍卫生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校级) |
2分/次/人 |
宿舍卫生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院级) |
1分/次/人 |
学习态度状况方面 |
迟到、早退 |
1/次 |
无故旷课 |
2分/次 |
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 |
2分/次 |
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
1分/次 |
考试舞弊 |
20分/次 |
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
20分/次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
15分/次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受到记过处分 |
10分/次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
7分/次 |
违反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受到警告处分 |
5分/次 |
扰乱公共秩序、违背校园文明,不听教职工或管理人员劝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
2分/次 |
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例如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在宿舍饲养宠物;擅自移动或拆卸书桌、床铺等宿舍内家具等 |
1分/次 |
注:以上扣分项中,因同一事件被多次处置的,按最高分扣一次。
附件2:
体育加分细则
体育 5分 |
类别 |
加分标准 |
分值 |
体育成绩 |
一、二年级评价分值=学年体育课成绩×0.02 |
|
1 |
体质测试 |
由学校体育部考核成绩。其中: 一、二年级评价分值=体质测试成绩×0.06 三、四年级评价分值=体质测试成绩×0.08 |
一年级 |
3 |
二年级 |
3 |
三、四年级 |
4 |
课外锻炼 |
积极参加早锻炼、课外体育活动 |
优1;良0.8;中0.6;差0.3 |
1 |
附件3:
美育加分细则
美育 5 分 |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分分值 |
满分 |
美育基础分 |
积极参与美育素质相关活动(班级评议) |
优3分; 合格2.5分; 不合格0分 |
3 |
美育活动加分 |
参加征文、演讲、辩论、摄影、舞蹈、动漫、网络文化、表演、书画等活动者。 |
国家级2分/次, 省级1分/次, 校(院)级0.5分/次 |
2 |
附件4:
劳育加分细则
各类义务劳动及其他实践性劳动、服务性劳动 |
各类校园内部公益志愿活动,包括校园环境维护等 |
0.1分/1志愿时 |
校外合法机构提供志愿活动 |
志愿时须提供证明并经过学院审核通过,0.1分/1志愿时 |
注:(1)志愿加分总分不超过2分。
(2)志愿时长包括志愿汇时长和PU时长。
(3)获得校级文明宿舍,寝室成员每人获得劳育实践加
0.5分。
附件5:
奖励加分量表
(一)从事社会工作奖励分
等级 项目 |
优秀 |
称职 |
不称职 |
备注 |
得分 |
校、教学院主要学生干部 |
2.0 |
1.5 |
0 |
指校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正副主席及各部部长;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及各部长;教学院团总支学生书记、学生会主席。 |
|
校、教学院一般学生干部、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
1.5 |
1.25 |
0 |
指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副部长、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教学院(部)学生会副主席及各部门正副部长(干事)、团总支各部门正副部长(干事)、各班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 |
|
其他干部 |
1.25 |
0.75 |
0 |
指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其他干部。 |
|
注:校、教学院两级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班级班团组织评比等级参考比例:优秀25%,称职65%,不称职10%,学生担任干部任期未满一学期者不得评分;学生担任几种职务,只取一项最高分;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认定并评分。
(二)学习竞赛奖励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得分 |
国家级 |
8 |
6 |
4 |
|
省级 |
4 |
3 |
2 |
|
市、校级 |
1.5 |
1.25 |
1 |
|
注:1.不同项目竞赛获奖可累计加分,同项目、不同级别只计一项最高分。
2.国家英语六级、四级考试达及格水平者(非英语专业),则分别获取校级一等奖、三等奖奖励分值。
3.竞赛名次折算:第1名按一等奖计,第2-4名按二等奖计,第5-8名按三等奖计。
(三)科研成果及创新创业奖励分
序号 |
要素 |
分值 |
得分 |
1 |
获国家级大学生科研成果奖、社会实践奖及创新创业奖(或项目立项) |
一等奖8 二等奖6 三等奖4 |
|
2 |
获省级大学生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奖及创新创业奖(或项目立项) |
一等奖4 二等奖3 三等奖2 |
|
3 |
获市、校级大学生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奖及创新创业奖(或项目立项) |
一等奖1.5 二等奖1.25 三等奖1 |
|
4 |
获得专利授权 |
发明专利6 实用新型专利3 外观设计专利2 |
|
5 |
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 |
3 |
|
6 |
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文艺作品 |
1.5 |
|
7 |
在公开报刊发表新闻稿件 |
每件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
8 |
被市级或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采用,在省市级内部刊物上发表作品 |
每件0.3分,最高不超过2分 |
|
注:1.同一成果获不同奖,只记高分;不同成果获同一奖可累计加分;
2.竞赛名次折算:第1名按一等奖计,第2-4名按二等奖计,第5-8名按三等奖计。
(四)文体活动奖励分
1.体育比赛奖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得分 |
国家级 |
6 |
5 |
4 |
3 |
2.5 |
2 |
1.5 |
1 |
|
省级 |
4 |
3 |
2 |
1.5 |
1.25 |
1 |
0.75 |
0.5 |
|
市、校级 |
1.5 |
1.25 |
1 |
0.75 |
0.50 |
0.25 |
0.2 |
0.1 |
|
注:(1)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
(2)竞赛名次折算:第1名按一等奖计,第2-4名按二等奖计,第5-名按三等奖计。
2.文艺类比赛奖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得分 |
国家级 |
6 |
5 |
4 |
|
省部级 |
4 |
3 |
2 |
|
市、校级 |
1.5 |
1.25 |
1 |
|
注: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高分,不累计加分。竞赛名次折算:第1名按一等奖计,第2-4名按二等奖计,第5-8名按三等奖计。
(五)表彰奖励分
|
授予荣誉称号 |
通报表扬 |
省级以上 |
6 |
4 |
市、校级 |
2 |
1.5 |
教学院(部) |
|
1.0 |
注:同一成绩受到多级奖励,只记其中最高奖励分。“授予荣誉称号”是指获得校级“十大学生标兵”、“十大励志之星”及其它经学生工作部(处)认可的校级以上综合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