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湖理工发〔2019〕64号
为规范国际学生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国际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报到时,新生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以及护照到国际学院国际学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清费用后予以注册并如实填写国际学生办公室要求签订的文件,领取宿舍钥匙和国际学生手册,上交办理居留许可所需材料。新生应在入学后第一周内缴纳所有费用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证;没有按时缴纳学杂费用及无特殊情况未请假或逾期报到2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国家体检要求和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国际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到国际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国际学院请假并申请暂缓注册。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未缴纳者不可办理居留许可,并不予注册。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无故不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无故不到校注册超过2周,视为自动退学,国际学院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采取笔试、口试、平时测验等方式。课程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该课程考核前持有关证明及本人申请,经国际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考核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成绩如实记载。无故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视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成绩册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并视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汉语作为必修课,贯穿于培养全过程。国际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修习专业课程和获取学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级:
(一)一学年的任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的;
(二)考核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24 学分及以上的;
(三)留级工作在学年末进行,学年考核结束后,国际学院向教务处报送留级名单。学生留级后如仍存在应予留级的上述情况,则继续留级学习。留级生在校学习期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因留级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作肄业处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活动的,以旷课论处,每天按6学时计。
国际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5天以内的由国际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5天以上又未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的,由国际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或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的,应办理休学。
国际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可参加重修。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当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按 6学时计。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个学期内累计达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到12学时,警告;
(二)达到20学时,严重警告;
(三)达到30学时,记过;
(四)达到40学时,留校察看;
(五)达到50学时,开除学籍。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算,迟到、早退达三次者,作旷课一个学时处理。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学术讲座、报告会、运动会、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无故不参加或不请假离校者,均作旷课处理。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旷课节数。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原则上不允许国际学生调换专业。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为国际学生办理转学。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其所学专业的学制2年。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伤、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需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二)因事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一般休学由国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国际学院、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不论何种原因,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一周之内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并回家休养,医疗费用和回国往返路费自理。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情及其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合法监护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一般不得提前复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前2周应当向国际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或续休申请,经国际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休学期满后2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或续休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及复学时相应年级继续完成学业。
有特殊情况休学未满一年申请复学者,如不在校时间未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经国际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按请假论,复学到原专业原年级原班级,学生自行补修该学期所缺课程后,可以参加该学期相关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国际学院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该休学而不休学,本人无法坚持正常学习,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故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降级超过两次的;
(七)在校学习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学年的
(八)不按期交纳学杂费、保险费等相关学习费用的
(九)学校认定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国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际学院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九条 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在退学手续办理完结、退学结论最终形成后一周内应当办理手续离校。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在获得批准后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退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国际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国际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国际学生可以在已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国际学院提交申请,教务处审批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要求后,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毕业资格由国际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审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生、结业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制发相应证书。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及撤销
第一节 违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五)违反本规定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的;
(八)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组织或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同学旷课、罢课者,情节严重的;
(九)在学生公寓(宿舍)违规使用电炉、煤炉、酒精炉、液化燃气炉者,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
(十)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的;
(十一)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三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处分均在有效期限内的。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或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反动传单、散布反动言论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纪有损校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训诫:
(一)不尊敬师长,与教职工无理取闹者;
(二)穿背心、短裤、拖鞋进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者;
(三)酗酒或公共场所吸烟者;
(四)在公共场所,男女生勾肩搭背、搂抱者;
(五)不讲公德,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写乱画者;
(六)不遵守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晚上不按时归寝者;
(七)不遵守作息制度,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
第二十八条 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教学区内高声喧哗或打闹者;
(二)教学、科研时间,在教学区进行球类活动和文娱活动(不包括体育课、学校组织的文娱活动)者;
(三)在办公楼、教学楼内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九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价值在 50 元以下者,予以批评教育(含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 50-100 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价值在 100-500 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价值在 500 元以上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并将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三次或三次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参与斗殴,但挑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斗殴,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凶器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结伙斗殴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斗殴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斗殴者,医疗费自理;殴打他人者,负责赔偿被侵害人损失费及医疗费。
第三十二条 未经允许及申报的情况下成立社团或者拉帮结派的为首者,不听从劝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制品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制品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寝室、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校外留宿,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且屡劝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者,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设施(包括广告牌、宣传栏),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教室、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用电管理规定,屡教不改者或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私藏管制刀具或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由教室、宿舍窗户向外乱扔东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伪造、涂改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使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考试违纪:
(一)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拒不出示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而参加考试的;
(四)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班级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六)企图偷看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条件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的;
(八)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九)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一)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将试题、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外的;
(十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辱骂监考人员或与监考人员发生冲突的。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为考试作弊:
(一)在课桌上、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的;
(三)在试卷上标记与考试内容无关信息的;
(四)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交头接耳说话的;
(六)抄袭他人试卷或提供条件为他人抄袭的;
(七)以某种手段或工具提供、交换、传递、接收、强拿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答卷、草稿纸、纸条或其他信息资料的;
(八)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九)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的;
(十)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以及作弊证据的;
(十一)经考试主办机构或评卷教师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被他人举报,经查证确实作弊的;
(十三)两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十四)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十五)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的;
(十六)盗窃试卷或买卖、传播试卷、答案的;
(十七)使用通信设备或网络作弊的;
(十八)组织作弊的。
第四十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
(一)考生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一)—(八) 款或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应当场给予警告并予以纠正,警告无效或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生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九) 款或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考生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十)—(十一) 款或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违反第三十九条第 (一)—(十二) 款或其他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生违反第三十八条第 (十二) 款或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生违反第三十九条 (十三)—(十八) 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曾受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违纪群体为首者或勾结校外人员来校作案者
(五)故意刁难或阻碍执行公务者。
第二节 处分流程
第四十二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国际学院处理,处理决定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四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违规情况,国际学院应当在收到学生违纪调查报告等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四条 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中英文,以中文为准)。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学生可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院负责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国际学院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决定由国际学院报送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送校长办公会研究。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国际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议决定下达后10个工作日。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国际学院送交国际学生本人,并由国际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国际学院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将处分决定书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国际学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邮件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国际学院或所在班级范围内公布,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书面告知国际学生家长(或其委托人)。凡涉及我国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不予公开。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国际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黄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留学期间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国际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完毕。
第三节 撤销处分
第五十三条 处分到期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学期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最低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
(二)态度端正,表现好,个人获得校级奖励,且学期平均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最低成绩65分(含65分)以上;
(三)态度端正,表现好,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且学期所有课程考核合格。
第五十四条 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处分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国际学院申报及审批解除处分。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一节 住宿登记
第五十五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后24小时之内必须到驻地所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住所登记手续(免费)。到我校报到的国际学生,必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人员陪同其到团城山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免费)。登记者必须为本人。
第五十六条 长期在我校居住的国际学生离开黄石到其它地方住宿或离境后返回学校,必须向辅导员报告,并按上述规定申报住宿登记。
第五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宾馆住宿应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五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以外地方住宿,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在住宿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十九条 登记住宿时,国际学生需携带本人护照以及2张2寸的白底正面免冠照。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对逾期未办理住宿登记者处以每天5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罚款。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国际学生必须在学校提供的国际学生公寓居住,未经允许不得搬至校外住宿,违者按非法居留论处。
第六十二条 节假日前,国际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假期去向登记表”。离开和返回学校均需如实向辅导员和宿舍管理员报告。虚报、瞒报、未报假期动态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节 宿舍使用
第六十三条 在我校注册的国际学生,须在我校国际学生公寓居住,并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国际学生须按国际学院指定的房间住宿。如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房间;确需更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学院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学生持盖章书面申请到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调寝事宜,严禁学生个人私自调寝。
第六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一次性付清一学年的住宿费用。
第六十六条 国际学生入住前需对房间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并与住宿管理人员提供的《国际学生宿舍合同》进行对照,二者相符后在《国际学生宿舍合同》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有损坏或遗失需要照价赔偿。
第六十七条 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国际学生宿舍每晚22:30开始查寝,23:00关门。查寝时国际学生不在寝室将被记为缺勤,返回寝室后应于当晚23:30前主动在管理员处变更记录;23:00后归寝视为晚归;假期执行相同作息制度。
第六十八条 国际学生公寓内所分配锁匙仅供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毕业离校或搬往其他住所时,应交还宿舍钥匙;如有遗失,则按价赔偿。
第六十九条 国际学生假期外出旅游或回国,不得将房间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利用国际学生公寓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第七十条 国际学生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或转让、转租自己的床位(房间)。
第七十一条 男女生禁止互串寝室。
第三节 水电使用
第七十二条 国际学生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8度电和3吨水,超出部分需按价支付。水电费须按月及时交纳,抄表时间为每月25号,学生必须于抄表之日起5天内到管理员处缴清当月超支水电费。
第七十三条 严禁在房间内使用热得快、电烤炉、电暖器、电磁炉等电器,以及其它超过400W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厨房、洗衣间等公共场所使用电热壶、电吹风、热得快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给以处分。
第七十四条 国际学生如需购买家用电器,须向宿舍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方能购买使用。
第七十五条 电器或电路发生故障时,须向宿舍管理人员报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七十六条 房间内无人时,所有电器必须断开电源,以防发生火灾。严禁在房间乱拉乱接电源插座,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国际学生公寓内使用煤气罐以及其它明火设备,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厨房开放时间为:早上6:00~晚上22:30,如遇特殊时期,视情况另行调整。
第七十九条 如因违反上述用电用气规定而造成火灾等事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会客制度
第八十条 来访者须出示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八十一条 来访者与门卫和管理员取得联系,征得被访国际学生同意后,按规定如实填写会客单后方能进入宿舍会客。
第八十二条 上课时间一律不准会客。
第八十三条 21:00以后不得会客。
第八十四条 访客不得借宿国际学生宿舍。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五条 遵守道德规范,养成文明习惯。保持宿舍楼内整洁美观,公共日常用具要摆放有序。私人物品不能随意摆放在公共场所,一经发现,宿舍管理员可当无主物品处理。
第八十六条 要保持房间、盥洗室及厕所的清洁卫生。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垃圾要倒在指定场所,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八十七条 严禁向窗外抛掷物品,违反者将受到严肃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八十八条 下水道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所住房间所有国际学生平均分摊。
第八十九条 自觉爱护公共房间的设施,定期打扫,保持公共房间清洁卫生。
第九十条 为保证财产安全,国际学生向宿舍管理员借用本人宿舍钥匙之前需出示证件,确认学生身份,否则不予开门。
第九十一条 国际学生需要保持公寓安静,严禁在公寓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酗酒、大声放音乐等。国际学院将根据严重程度对劝说无效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十二条 为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严禁以撬门、翻墙、翻窗户或攀爬水管等方式进入或离开宿舍,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十三条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搬迁公寓及房间内的设备、物品,不得对房间内外进行涂鸦,对违反者除责令恢复原状、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十四条 凡使用校园网的国际学生,需要向我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申请实名账号,以实名账号接入校园网,所产生费用以我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收费规定为准。
第九十五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我校信息技术管理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泄露中国的国家秘密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的信息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得造谣、煽动学生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十六条 凡被注销学籍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进行处理。
第九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者,经管理人员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继续进行违规行为的,根据严重程度,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生奖励
第九十八条 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各类组织和个人(以下称设奖人)在校内设立的学生奖项,依法尊重设奖人的意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设奖人和师生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学生综合奖项及推优选拔的评定依据。
第一节 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一百条 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国际学生(持有有效外国护照);毕业生除外。
第一百〇一条 奖学金以年级为基本单位评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共占班级总人数20%,其中一等占获奖人数20%,二等占获奖人数30%,三等占获奖人数50%。
第一百〇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应填写《湖北理工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校统一行文表彰,并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一百〇三条 基本条件:
(一)对华友好,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思想进步,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积极进取;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五)湖理奖学金评定学年的所有课程(含选修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第一百〇四条 具体条件:
(一)以综合测评成绩为基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年级排名前30%;综合测评包括考试成绩、宿舍表现评分和平时表现奖励分与扣减分;
(二)参评甲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在年级排名前8%;参评乙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在年级排名前15%;参评丙等奖学金的学生,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在年级排名前30%;
(三)在各种条件相当情况下,学生干部优先,特殊情况由教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本学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评奖资格:
(一)该学年度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
(二)拒绝参加学院、班级安排的集体活动的;
(三)损坏公物或因责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拒不照价赔偿的;
(四)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
(五)在评定中提供虚假考评资料的;
(六)公示后群众反响强烈,经调查反映问题属实者的;
(七)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事、因病请假),本学年缺勤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十分之一(含)以上者;
(八)任课教师或国际学生管理人员认为不宜参评者。
第一百〇六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班主任初审;
(二)国际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集中组织评审并张榜公示;
(三)学生填写《湖北理工学院国际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国际学院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学校审批,发文授奖。
第一百〇七条 湖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以及其它国际学生奖学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节 单项奖学金
为了激励国际学生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日常学习、文娱体育、日常表现等方面创造出优异成绩,特设立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设“学科竞赛奖”、“学术科研奖”、“文体优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
第一百〇八条 评奖条件
(一)学科竞赛奖
参加学习类竞赛,如,计算机网页制作比赛、医学知识、技能竞赛、汉语口语竞赛、书画摄影比赛等,获校、市级前三名,省级前八名,国家级前十六名者。
(二)学术科研奖
在中国境内省级以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调查报告、文艺作品者;经地市级以上学术、科研机构鉴定认可的发明成果、发明创造者。
(三)文体优胜奖
参加体育运动竞赛,获校级前三名或者打破学校该项目的纪录、获市级竞赛前五名或者省级竞赛前八名者;被选拔参加国家级运动竞赛者;参加文艺活动比赛,获校级前三名或获市级前五名、省级前八名者;参加国家级文艺调演者。
(四)优秀干部奖
按照学校“优秀干部”评选条件,经国际学院评定为优秀干部者。
第一百〇九条 奖励方法及奖励标准
(一)单项奖学金由国际学院提交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明,并填写《单项奖学金登记表》,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下文;
(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并颁发奖金,将《单项奖学金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三)凡属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者,均不得参评单项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获得者不论团体或个人,获奖证书和奖金均为一份;
(五)获同类单项奖学金者,只享受一次单项奖学金金;获不同类别单项奖学金者,奖金可同时享受;
(六)单项奖学金奖金由学校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章 缴费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在校国际学生在未缴纳以上费用期间,学校不承认其为在校学生,不予以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居留许可证、学籍注册等在华相关手续,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新生在缴清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入学及入住手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入学后7天内(含7天)缴清所有费用,学院给予正式注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学年第一学期入学后30天内(含30天)未缴清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者,学院将取消该生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和该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新学年第一学期入学后45天内(含45天)未缴清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学院将下达书面催缴通知,国际学院将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并取消该生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和该学年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新学年第一学期入学后60天内(含60天)未缴清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学院给予其第二次书面催缴通知,并限定缴费时间。在限定时间内,仍不缴纳者,取消该生参与本学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资格,本学期所有考试科目一律重修。并提醒该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缴清费用将被予以退学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新学年第一学期入学后90天内(含90天)未缴清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学校将通知公安局、教有厅注销该生外国人住宿登记、居留许可证、学籍等在华一切手续,给予其退学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校国际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需由学生监护人在新学期开学初(7天内)向国际学院说明事由;15天之内出示正式证明材料;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支持学习者,学校给予其休学或退学处理。
第六章 图书馆管理规定
第一节 学生阅览室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进入图书馆主动出示本人学生证、借阅证。
第一百一十九条 爱护阅览室的书籍。所借阅的书刊,阅后请放回原处,严禁私自撕毁、涂改、刻画、污染书籍。丢失、损坏书籍要按规定赔偿。
第一百二十条 保持室内清洁、肃静,不得在室内大声谈笑,禁止随地吐痰,扔废纸,不准在室内吃零食,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一百二十一条 爱护桌椅,不得在桌椅上刻画乱写。不得损坏照明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得占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图书馆各项制度。
第二节 学生图书借阅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馆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借书证进入开架书库自行取书,然后到借阅台办理借阅手续,阅后不借的图书应该放到原位插好,严禁横放、乱放图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图书馆所藏图书一律凭借阅证借阅。流通图书限借册数为10册,借期为30天。续借一次,借期为30天,到期必须归还。根据图书馆《图书超期免罚服务办法》,本校学生在图书馆借阅图书超期累计超过30日(含多本图书),借阅证停止借阅,需在图书馆服务一小时,超过60日服务二小时,以此类推,最长服务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可分段服务),方可恢复借阅权限。
图书馆将每年的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和9月10日“教师节”定为“图书超期免责日”,在这两个时间,归还已经超期的图书或借阅证上的超期款可直接免除超期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新生借阅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扣留该借阅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读者借阅证丢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该证所有被借图书由借阅证所有人承担责任。
办理挂失手续后一周可申请补办借阅证,补办时需由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每证需交纳补证手续费。读者补发新证后,如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手续费不退。如发现读者有新旧证同时使用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停借等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读者遗失书刊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并赔偿原书。超过应还日期,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为遗书图书,需购买相同版次的新书(一般图书也可购买新一版本的图书代替)交本管采编部加工后赔偿。或按照不同类别图书,按图书原价3-20倍赔偿。
第一百三十条 读者损毁图书一律按图书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报、刊携出阅览室者,均按窃书论处。发现窃书者,本馆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接受教育的,图书馆通报其所在学院,情节严重者交学工处及保卫处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读者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图书和欠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中英文如有出入,以中文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