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学校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党政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细则,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安全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部(室)领导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实施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认定结果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 4个等级。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危险化学品;
2.病原微生物;
3.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4.压力容器;
5.起重机械;
6.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
7.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
8.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
9.纺织机械设备。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参照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麻醉品和精神药品,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放射源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2.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参照国家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3.涉及使用或存放激光设备,强磁设备,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纺织机械设备,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4.未列入以上 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1.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危险级别。
2.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评价),根据危险源特性制定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3.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工作(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安全操作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
4.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不得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严禁移出原实验室使用。
第十一条实验室同时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级别的物品和较低安全风险级别的物品,安全风险定为较高级别。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1.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
2.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
3.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
4.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员及其实验场所的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主管安全的院部(室)领导负责实施本院部(室)学院安全检查与安全管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辐射、机电、特种设备、危险废弃物等涉及安全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者在全校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书面移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验室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