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 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指导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
(二)与属地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并办理备案手续。
(三)联系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四)监督检查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各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是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须根据本部门废弃物特点,制订相关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预案。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要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五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严禁将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的名称和相应的安全标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理列入总体施工方案中统筹考虑;涉及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治理的工程项目,在履行各种报批手续的同时,须取得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方能启动。
第七条 废弃化学品应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并存放在指定的专用容器中,及时运送到废弃物仓库。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八条 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要求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应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 生物性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严格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并及时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由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回收和处置。
第十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