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8日 12:00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预防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在本规定中的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毒性药品等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校属各部门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一)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具体负责全校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相关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存放、使用、监管、处置,以及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

(三)相关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的所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落实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台账记录,以及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相关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定期组织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督促完成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七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购买本规定所指的管制类危险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购买剧毒、易制爆、麻醉精神类药物、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类化学品,申购人填写《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同时提交合法用途说明及实验项目资料。

(二)部门审核。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公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由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三)购买供货。凭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准购证(批复文件),与有资质的供应商联系供货,同时将准购证( 批复文件)、送货清单、发票复印件移交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第八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管制类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此类化学品。

第九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指定库房,并设专人管理。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晒等安全设施,库房内外安装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裝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五条 管制类剧毒、易制爆、麻醉精神类药物、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在库房内专用储存柜中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五双”制度,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容器上标签要完整明晰;使用和移交时,必须做好计量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使用和保管剧毒、易制爆、麻醉精神类药物、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各类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八条 剧毒、易制爆、麻醉精神类药物、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化学品,必须以一次实验的用量领取,且在当日进行实验前领取。如果没有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应在使用场所设置专门区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称量登记。

第十九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部门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实验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填表日期:

部门名称

实验室名称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存放地点

保管人员

种类

□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化学品 □一般危险化学品

 

 

购买品种

品 名

用途

储存条件

 

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印章):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印章):

 

保卫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印章):

 

校领导

 

 

校领导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叁份,购买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保卫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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