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关于实验室从事有害
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对从事放射性工作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教备局字〔1988〕00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营养保健发放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发给因接触放射线类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起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与为实验教学服务的人员。
营养保健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直接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及长期在实验室中经常使用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人员。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的人员。
3、经常直接接触含汞、铅或其它有毒物质的工作人员。
(二)乙级
1、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人员。
2、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人员。
3、从事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人员。
4、从事激光器研究调试及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等工作的人员。
5、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的人员。
(三)丙级
1、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人员。
2、专职静电复印和暗室洗相工作人员。
3、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的工作人员。
4、从事动物生理学、动物解剖学实验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5、经常在强磁场辐射环境工作的人员。
6、经常在高粉尘环境的实验工场工作的人员。
7、从事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教学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四)丁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的人员。
2、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专职维修工。
第二条 营养保健发放标准
1、营养保健发放严格依据教学日志、工作日志等,以实际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作日计算。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2至4小时按半天计算,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按一天计算。
2、各等级营养保健标准见下表。以工作实际接触天数计算。同时从事两种以上有害健康工作者,按照其中较高标准计算。
表1:各等级营养保健标准
级别 |
标准(元/日) |
备注 |
甲 |
7 |
根据国家标准,参考黄石地区物价计算 |
乙 |
6 |
丙 |
4 |
丁 |
3 |
第三条 营养保健发放方法
1、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做好相关实验课程和科研项目营养保健发放标准的审核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2、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由专人负责,按要求填报《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发放汇总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由人事处发放,逾期不补;
3、从事教学和科研的营养保健不得重复申领,不得超过发放标准;
4、教学院部、重点实验室应按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除追回多发的营养保健外,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或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发放汇总表。
2、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