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二条 我校在籍普通本科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达到下列学业要求:
1.在学籍管理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
2.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1)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正常考试考核 |
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
补考合格绩点 |
对应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1.0 |
考核等次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重修考试考核 |
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
对应绩点 |
4.0 |
3.0 |
2.0 |
1.0 |
0 |
考核等次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0 |
3.0 |
2.0 |
1.0 |
0 |
(2)平均学分绩点按下述公式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3.素质拓展、体育、美育、劳育达到相应学分要求。
4.毕业设计(论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3.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且又不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4.必修课程考核(不含补考、重修考核)有五门以上(专升本学生有三门以上) 曾经不及格。
5.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6.因各种原因在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7.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如已达到第三条所规定的学业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
2.在B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在A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第一)。
3.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或以上级别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我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
4.以我校为专利权人、学生本人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含)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等授权2项(含)以上。
5.获得省级及以上个人荣誉奖项。
6.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情况。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须达到下列学业要求:
1.自考生所学课程 (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 成 绩全部合格,其它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 毕业生所学课程 (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 成绩≥75 分。
2.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一次性通过且成绩达到相应标准。自学考试学位课程 ( 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 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65分。其它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夜大、函授、电大、网络等) 学位课程 ( 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 成绩≥75分。
3.外语成绩要求: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 (二)或英语(专升本)(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可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可认定为达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4.毕业设计 (论文) 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3.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
4.课程考核有三门及以上(专科起点的毕业生有两门及以上)曾经不及格。
5.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八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教学院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提出初步意见, 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审工作程序: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审核后的学位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
3.经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后,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并通过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满足学校其他有关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属同一个学科门类,并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来我校留学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可以参照本办法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认为其他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各教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条件、要求,按程序受理申请、审核和上报。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从2021级本科生开始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