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门禁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门禁收费管理工作,加强收费财务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理工学院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门禁收费人员由保卫处安排落实,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三条 学校门禁收费严格按照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进行告示。
第四条 门禁收费人员对应收费车辆,不得多收、少收或漏收,不得随意免收。收费人员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出具同等金额的税务票据。
第五条 税务票据由保卫处安排专人到计财处领取,并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保卫处制定收费票据领取、使用、保管结算制度。
第六条 收费员每天交接班时,必须对账目、钱票进行清理。所收现金需当日当班次上交,严禁私自带离岗位。
第七条 保卫处安排专人每日与收费员进行结算,钱、票、帐需相符,做好台账记录,并以“停车服务收费”名目及时缴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每天缴款的银行回单(现金缴款单及日报表)
由保卫处综合科专人保管,每周五汇总,到学校财务处办理对账入账手续。
第九条 保卫处与财务处对账,若有出入,需核实、核算。因收费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要追缴补齐。因收费员恶意挪用或侵吞收费款,将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