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11:11  

湖北理工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我校基本建设投资行为,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学校重大项目办负责全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结算。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立项等报批手续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程序办理,坚持先报批后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由重大项目办根据工程预算提出年度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经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统一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凡当年未纳入学校预算的项目不得开工。所有项目开支必须严格执行预算。

第五条 财务处根据重大项目办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筹划,提出资金筹措方案,确定资金筹措渠道,合

理安排资金。

第六条 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中涉及贷款或融资的选择问题,由财务处根据银行(或融资机构)提出的贷款优惠条件、与学校的全面合作协议等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拟定初步贷款银行(或融资机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学校对银行(或融资机构)的其他附加条件等,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报学校审批后,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严格按合同及学校支付审批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支付。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经学校组织验收复审认可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基本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三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上交省、市、区各级主管部门的各类规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费、投资方向调节税、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待摊投资等。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费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学校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标准的80%列入基建工程项目管理预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单项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由重大项目办负责人签批;单项费用在2000元至2万元之间的,需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单项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需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单项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需报校长审批。凡1 万元以上的基建管理费开支,须事先呈书面用款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重大项目办会同财务处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格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重大项目办、审计处应及时进行决算审核,按规定组织验收、审计。审计由学校审计处会同重大项目办组织实施,可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基建工程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经审计后,重大项目办应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对竣工后的工程项目,重大项目办应及时会同学校资产、财务等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末,由重大项目办、财务处联合提出下一年的基建开支情况,向校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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