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金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1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是指学校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代收代管资金(含人民币和外币)、银行借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存放是指学校通过新开立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账户,下同)、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资金调度等方式,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 资金存放应遵循依法合规、规范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廉洁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人民银行核准和学校集中决策审议,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 学校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七条 参与资金存放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与学校同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不得参与。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第八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银行时,财务处形成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政办公室应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载和反映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会议表决情况等内容,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机构须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学校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学校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绩效挂钩。
第十条 在资金存放过程中,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安全、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在两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资金存放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结合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加强对资金存放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工作。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与资金存放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资金存放管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二级独立法人及二级独立财务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